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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3-02-17 16:0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修改后的《规定》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近年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践,《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法律援助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对于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以及“其他原因”的具体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在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意见基础上,规定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二是明确特殊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确保公检法司机关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援助职责,保障律师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代理,《规定》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后,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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