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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3-02-17 16:0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近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答: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增加为通知辩护的义务主体,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为指导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2005年9月28日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的总体考虑是:对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规定,要予以全面落实;对原《规定》中比较原则的条款,尽可能予以细化、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删除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修订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修订颁布了各自部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对各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义务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规定》对这些规定都予以充分吸收,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对于确保公检法司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规范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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