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侦查模式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刑诉法的需要。当前,转变侦查模式要着重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从偏重依赖口供向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从传统人力型办案向综合运用情报信息、科技手段突破案件转变;从偏重侦查部门封闭独立办案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外部协作和制约转变。转变侦查模式首先要做到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笔者认为,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办案重心前移,全面收集口供以外的各种有罪证据。初查是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对直接受理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的立案前的调查活动。为了有效应对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给案件突破可能带来的某些不利影响,必须树立侦查工作超前意识,把办案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
做实做细初查工作,力求在初查阶段最大限度地依法收集、固定言词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为立案以后采用以证促供侦讯模式,快速突破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要坚持秘密初查为主;以证据说话,用证据定案;先找证据再找人,确保初查质量和效率。二是初查要谨慎,切实把握好接触初查对象的时机与条件。三是初查要重视网上查询,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通过网络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挥网上初查快速、规范、保密等优势,及时查询、收集、固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具有证明力的各种电子证据材料。
2.讲究审讯策略,获取有罪供述。由于刑诉法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特别是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前介入,使审讯中的不可控因素增多。要使审讯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加强侦查讯问谋略与技巧的研究,提高审讯的能力和水平,快速突破案件。
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要尽可能用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固定下来,尤其要注意固定犯罪情节方面的细节供述,及早防止翻供,切断其退路。讯问的间隔要紧密,要求侦查人员连续作战,以快制快,速战速决,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多问几次。一般来讲,第一次笔录不可能太细,只要取得其有罪供述就算是成功了。第二次笔录要注意循序渐进,由粗到细,逐步查清其主要或者重要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结果等等。第三次笔录进一步完善细化,查缺补漏,完全切断其翻供的退路。
3.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相关证据。针对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以及证据电子化等发展趋势,为了适应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要以科技强侦战略思想为指导,更新传统的侦查观念,从实战需要出发,充分运用“两化”建设(职务犯罪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新成果,增强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突破案件、追逃追赃等能力,提升侦查手段科技化水平,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方式转型升级。运用侦查现代化指挥、网上查询(网上侦查)、手机定位(电子监控)、车辆跟踪、搜查窥镜、电子取证、技术勘查、心理测试、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等新的科技含量高的侦查方法,提高发现犯罪、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追逃追赃的能力和效率,逐步摆脱过去因装备、技术落后而导致的过度依赖口供的低技术、低效率的传统侦查方式。
值得重视的是要强化电子取证意识,及时全面收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网络数码信息,充分利用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和银行等行业建立的共享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获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有价值的电子证据材料。
4.依法规范收集固定相关取证。刑诉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都加大了案件突破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很容易出现翻供。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也极易成为翻供的缘由。刑诉法将电子证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以及规定侦查讯问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可以有效揭露证实犯罪,有利于缓解以往在侦查取证方面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在办案实践中,可以充分利用证据种类增加等新规定给侦查办案带来的有利条件,较好地破解上述难题。例如,行受贿双方对于在汽车上交钱,如果均认可,就应当及时让他们指认现场和车辆,并拍照固定指认情景。这些证据,不仅可以证明犯罪事实,而且还可以切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蔡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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