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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语》看孔子的法制观

2013-02-16 11:14: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判断与社会判断标准的矛盾对立——孔子看疑罪和冤狱

    孔子对当权者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方面毕恭毕敬,另一方面他又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斗筲之人,何足道哉!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两幅面孔源于孔子的远大理想跟残酷现实之间的强烈落差。

    姑且按评书中公冶长杀人的故事去分析一下:公冶长杀人,有证据存在,虽然证据好像还不那么充分,他的清白却暂时没法证明,当然得先控制起来审一审。即使按今天的标准,也不算错,毕竟不是每个法官都跟嫌疑人、被告人熟悉到准备招他当女婿的程度。这是司法判断,除了常识,一切靠证据说话。

    孔子则不然,多年师兄弟关系,同吃同住同劳动,太了解这孩子了,所以即使专门机关和社会公众都作出有罪判断,他还依然能保持独立的判断力。这是个人判断,也可称为社会判断。评书上说,这个疑罪案件的结果证明孔子的判断是对的。

    政治上的孔子也是如此,对领导布置的任务,该履行的职责如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包括礼仪态度,都要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在下台后,在私人场合,保持人格独立和思想独立,不屈从不盲从。这是真实的孔子,也是成熟的孔子。

    相比之下,子路就不那么成熟。

    靠证据办案还是靠直觉办案——孔子主张办案应当注重证据不依赖直觉

    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

    孔子这句话可以这样解读:“如果说有人能够根据只言片语就能解决纠纷的话,那人应该说的就是子路吧。”同时也可以这样解读:“如果有人敢于仅仅依靠只言片语就拿出判决意见的话,也就是子路会这样做吧。”总之,在对于子路的能力、魄力进行肯定的同时,看不出孔子主张可以将“片言折狱”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推广开来。

    办案既是一门艺术,又是一门科学,如果说作为艺术需要更多的激情,那么作为科学则需要更多的理智。所谓激情、灵感,只能建立在大量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等的基础上,而不能仅仅依靠以往的经验而忽视第一手材料和分析研究的重要性。这就意味着,在法庭上,要让当事人说话、举证、辩论,法官不可以因为自己的预判而禁止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从史书中,我们没有找到关于孔子办案的更多资料和细节,但从孔子在教学活动中经常鼓励学生“各言尔志”,可以看出孔子是主张持有不同意见的人都充分发出声音的。孔子主张审慎办案,摒弃和反对那种主观臆断的办案作风。

    仅有激情与理智并不足以塑造一个伟大的法官,办案活动中最需要的是那种悲天悯人的情怀。

    调解,还是判决?稳定,抑或正义?——法官应强化自身悲悯意识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孟氏让阳肤去当法官,阳肤去请教曾子,曾子说:上位者不按正道行事,民心早就散佚了。如果你通过审判查明了他们犯罪的原因,就要有悲哀同情的心理而不能窃喜。

    从过程看,诉讼是风险的分配;从结果看,诉讼是负利益的分配。人们常用的案子输了赢了的说法,虽然形象但并不精确。像离婚案件,或者解除合伙关系的案件,双方一拍两散,各自带走的除了法律文书,往往还有一颗饱受伤害的心灵。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负面情绪,也极易传导给法官,日积月累后果堪虞。

    这些负面情绪如何化解?除了客观化、制度化的因素以外,恐怕法官自身的心理疏导和人格建设才是最深层、最牢固的根基。《易经·恒卦·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本着“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勇气和魄力,辅以“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坚强意志,抱着“去留无意,宠辱不惊”的恬淡情怀,把当事人当病人看,把当事人当老师看,把当事人当亲人看,就能以自己内心深处的觉悟和悲悯去端正自身言行,进而感染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使案件得到尽量合理的解决。法律不外乎情理,司法活动也应该不外乎情理。出乎于尔,反乎于尔。在最终意义上,相信社会和历史能为这个时代的法官作出应有的评价。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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