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出现“守法吃亏”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主要案件事实说法不一,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体现。佛山市中院在2012年审理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中随机选取100件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有67%案件的劳资双方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有56%的案件双方对是由哪方首先解除劳动关系各执一词。此外,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过错,双方也往往说法不一。
劳资双方是典型的一对一,两方对同一事实说法相反,那么至少存在有一方在“撒谎”。
佛山市中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四庭副庭长奉芳告诉记者,根据现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如果承认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有证明劳动者入职离职时间、月工资、加班等情况的举证责任。这对于他们而言,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一些企业就利用了档案管理优势,企图钻空子。
“在诉讼中失信,并非企业方的专利。”奉芳介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常常碰到劳动者漫天要价;利用单位的管理漏洞,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将离职时间推后;在没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为夸大工资数额等诉讼失信情况。
针对劳资纠纷中的失信诉讼行为,该院副院长谢阿桑表示,要严格证据认定和证明标准的把握,防止出现“守法吃亏”。谢阿桑建议,将案件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遇到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分别举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更需要加强庭审询问。对于那些不符合常理的解释、足以能够引起合理怀疑的证据,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补充其他证据辅助判断。
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大多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谢阿桑建议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必要时,如工资发放账号不属于企业所有、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等情况,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
“失信只是劳资纠纷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让失信者失利,这是司法裁判应该要坚持的原则。”佛山市中院在分析报告中指出。
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劳资诉讼失信的主要原因大多出在证据上。“应严格限制新证据范围。”谢阿桑认为,对于劳资双方延迟提交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证据形成时间和延迟提交原因,“如果一方当事人之前明确否认某一事实,事后又拿出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论该项证据是否新近出现,都可以认定该方当事人有隐藏客观证据的主观故意。只要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应当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待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佛山市中院建议,一旦发现,必须重罚,以加重其失信成本。法院除了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司法拘留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资双方在人力资源力量对比上的失衡也是导致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言不由衷”的原因,尝试建立由第三方来中立管理保存人事档案、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实行劳资中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思路。法院还建议,政府劳动部门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让失信企业难以经营,让失信劳动者难以就业。(见习记者章宁旦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林劲标凌蔚)
·司法部:2012年农民工劳动争议逾9成调结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福建龙岩法院与工会联手化解劳动争议
·浙江劳动争议案件高位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