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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缘何成“奢侈品”

2013-02-08 09:40: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又说签了劳动合同,却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真无赖!”电器公司的代理律师指着黄叔,对着法官嘀咕。

    双方都有所隐瞒,法院如何评断?2011年9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叔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有限,不足以推翻被告有众多证据支持的事实陈述,遂确认双方于2011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判决支付黄叔7000多元的拖欠工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得到二审维持。

    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有劳资双方知道,尤其在一对一的博弈中,得拿证据说话。本以为可高枕无忧的电器公司万万没想到,在黄叔不屈不挠地进行调查申诉下,竟然找到了案件关键证据——工资存折自2010年5月以来的转账单。

    看到银行查询回执清单上,赫然写着公司名字与公共账号,电器公司感到情况不妙,连忙拿出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而合同签订时间正是黄叔所主张的2010年5月。

    法官陈智扬解读公司此时的动机时说道,只有让这份劳动合同赶紧“重见天日”,电器公司才可能规避因不签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还有阿帆所在的建材公司。

    “你们在撒谎!”阿帆气愤地拿出一份会议签到表,里面清晰记载着建材公司2011年8月召开的一次采购会上,阿帆和公司老板卢某夫妇、几位高管、主要职工代表都到会并签名确认。

    “公司的诉讼材料都是为应付法庭编造的!10月之前我可没少为公司落力干活。”阿帆还拿出了一批采购合同、工作交接单、出差申请表等一系列在同年10月之前就形成的材料,上面清晰地盖着建材公司公章。

    在劳动仲裁阶段大获全胜的建材公司没想到阿帆还有这撒手锏,顿时阵脚大乱。“我要澄清。”建材公司急忙补充道,“之前我方与阿帆只是合资合作关系,直到2011年10月发现阿帆的资金根本无法到位,才让阿帆要么走人,要么以普通工人身份留在公司,所以阿帆手上会有相关会议记录、工作交接单等材料。”

    事后,建材公司补充提交了老板卢某、高管唐某、员工农某与阿帆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与附件汇总。

    经过深入调查,主审该案的南海法院里水法庭副庭长彭建华发现,原来建材公司经过“高人指点”,凭借入职、考勤资料都由单位单方保存这一天然优势,重新编造了一批档案,企图瞒天过海以逃避法律责任。而这招还真起了点作用,成功骗过了仲裁员的法眼。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2年12月17日,佛山市中院对黄叔诉电器公司劳资纠纷案进行再审宣判,认为电器公司事后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不属于二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决定不予采纳。

    “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5月就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判决电器公司赔偿黄叔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双倍工资罚款共计3.6万元。

    “都拿出劳动合同了,怎么还要罚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宣判后,公司方代表一直在法庭上抱怨。

    “对于能否采信电器公司再审时突然拿出来的证据,我们非常纠结。”陈智扬法官告诉记者,“但合议庭最终还是决定不予采纳2010年5月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对电器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从2010年5月开始的举动予以惩罚,警示这种影响恶劣的诉讼不诚信行为。”

    相较于电器公司,建材公司受到的教训更为深刻。再次开庭质证新证据后,结合阿帆确实加了这几名QQ好友,却不能说出好友的身份这一有悖常理的情形,法庭基本采信了建材公司的第二种说法,判决建材公司支付3090元工资给阿帆。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法院给建材公司开出了罚单:因伪造证据,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对建材公司处于司法罚款5000元。法庭同时对协助提供虚假证言的雷某罚款1000元。

    “纸是包不住火的。因为时间间隔过久,而无法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毕竟是极少数。”佛山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崔景诚说道,“在法庭上的不诚信行为常常是经不起细的推敲的。”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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