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缘何成“奢侈品”

2013-02-08 09:40: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在2012年审理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中随机选取100件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有67%案件的劳资双方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有56%的案件双方对是由哪方首先解除劳动关系各执一词。劳资双方是典型的一对一,两方对同一事实说法相反,那么至少存在有一方在“撒谎”。劳动争议诉讼,为何难觅诚信?如何防止出现“守法吃亏”,加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这些问题都值得有关部门研究。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2年审理的1680件劳动争议诉讼上诉案件的分析中发现,98%的案件的上诉原因集中在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上。是什么导致具有唯一性的劳资关系的具体事实如此难以捉摸?

    佛山市中院发现,在劳资纠纷诉讼中,屡屡出现了一些企业利用档案管理优势制造虚假诉讼证据,以及劳动者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将离职时间推后、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为夸大工资数额等诉讼失信情形。

    谁让谁背了黑锅?

    2012年7月17日,佛山市中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原因是原告黄叔找到了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错误地采信了被告的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7月,黄叔将老东家南海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超长试用期少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4万元。

    法庭上,诉讼双方对黄叔的入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各执一词。黄叔说:“我是2010年5月进入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签署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一年后,公司非但不让我转正,还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我解雇。”

    而公司代理律师给出的说法与黄叔南辕北辙:首先,入职时间是2011年2月;其次,因其干活拈轻怕重,不愿上夜班,公司进行违纪处罚都无法改变他这种工作作风,只好在2011年5月,将仍在试用期内的黄叔“炒”了。

    “这完全是捏造污蔑。”法庭上,黄叔十分气愤,“2011年4月,公司以应付客户检查为由,骗我在一份落款填着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上签字。”

    “前后签的两份合同都抓在公司手上,我没有副本。”无奈的黄叔只能提供一本自2010年5月起定期有款项打入但却不知付款方的银行存折以及一个匿名拍摄的2010年公司火灾现场视频来佐证自己的劳动关系。然而,这两份证据都显得苍白无力。

    相较而言,被告公司拿出了大量证据: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履历表复印件、人事管理制度和违纪通告书、考勤记录等等。

    与黄叔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阿帆。阿帆起诉称,其2011年3月进入被告南海某建材公司做副经理。“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月薪1万元。然而进入公司后,公司非但不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还不帮其买社保且长期拖欠工资。”阿帆无奈之下于同年11月离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公司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发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等共计18.5万元。

    对于关键的入职时间和薪金标准,建材公司给出了不同的版本:“阿帆是2011年10月入职的,在那之前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入职后也只是担任采购,工资标准是1600元。”

    “10月份前,我从来没见阿帆在公司出现过。”出庭作证的员工雷某言辞凿凿。与此同时,建材公司还提供了员工试用及转正跟踪记录表、公司员工名册、考勤打卡表等证据进行佐证。乍眼一看,事实似乎就是建材公司说的那么回事。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司法部:2012年农民工劳动争议逾9成调结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福建龙岩法院与工会联手化解劳动争议
·浙江劳动争议案件高位徘徊

·浙江劳动争议案件高位徘徊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将覆盖非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