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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的着力点在于依法办案

2013-02-07 09:2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法治社会中司法的公信建设有赖于对树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体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有赖于司法机关本身的严格依法办事。就人民法院而言,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应当继续把着力点放在坚持依法办案上。

    坚持依法办案就要敢于维护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赋予和规定公民的权利,司法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必要的救济,这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要有公信,就必须担负起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责。当前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比如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案件该受理而不受理,使公民失去了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一些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过分强调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中使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打了折扣;由于对各种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严重失衡,有些案件中公民的合法权利难以实现等。

    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的公信,就必须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更有作为。要强化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司法理念,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作为司法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和归宿,更好地满足公民维护和实现合法权利的司法需求。要认真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敢于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对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犯罪证据不足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确保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对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该依法从轻处理的坚决从轻处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对公民的诉权保护,积极畅通依法受理案件的渠道,对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坚持做到有诉必理,不能随意缩小和限制受理范围,人为增加受理条件,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这在行政审判中尤为重要。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司法救助等,为弱势一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在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该确认的予以确认,该支持的予以支持,防止简单运用驳回起诉、不该发回原审的发回原审等方式规避对实质问题的裁决,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实体权利得到维护。

    坚持依法办案就要敢于制裁违法行为。合法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制裁,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都是司法权力救济功能的基本内涵。在法治社会,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其对违法行为制裁的严厉,而在于不可避免。当前大量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则严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在刑事审判中,要敢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都要一视同仁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重视和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职务犯罪、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违法犯罪惩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判处非监禁刑过多等问题。在行政审判中,要高度重视和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对一些地方以发展经济等名义违法征用、拆迁等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要给予严格的司法审查和制约,该判决败诉的要敢于判决其败诉,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判决其承担责任,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行政审判中重支持轻监督、只支持不监督、过分迁就行政机关、不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行政机关败诉率过低等问题。在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和执行中,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加大对违法违约和失信行为的制裁,绝不能使违法违约和欺诈失信行为占到经济上和其他方面的好处,要高度重视判决的作用,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责任和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该判决的及时判决,该强制执行的坚决强制执行,切实解决因过分强调调解而迁就违法违约和失信行为等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就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司法的公信还来自于司法活动本身是否遵循了严格的程序规则,司法行为应当是最讲规则的,离开了规则的支撑司法也就失去了公信的基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程序和规则意识缺乏,特别是执行约束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的程序制度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以至于一些案件实体处理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不满意,社会不认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必须在依法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上下更大的工夫。要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重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立案、送达、庭审、合议、裁判形成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严格遵循诉讼法和办案程序规定,防止程序上的瑕疵影响实体裁判结果或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要强化司法公开意识,能够公开的环节一律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防止和克服形式上公开而实质问题公正不够等问题,以公开保公正、赢公信。要落实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程序规定,改进承办人制度,重视发挥合议庭每个成员的作用,解决“合而不议”的问题。要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克服怕监督、嫌麻烦等心理,扩大案件参审的范围,提高参审质量,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以司法的民主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信。要改革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制度,克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中存在的行政化倾向,注重解决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质量不高和审委会成员“判而不审”的问题,提高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完善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各项审判、各个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依照法律和规则进行。

    (作者:李方民 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判委员)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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