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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公正

2013-02-06 16:38: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个案公正构成了整体公正,由此也影响甚至决定着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习近平同志的讲话为新时期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新的任务,也为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习近平同志在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段话给笔者以深刻的启发,谈两点学习体会:

    一是关于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所谓司法的亲和力,就是司法要亲民,要胸中装着百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抱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提高司法为民服务的能力,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司法亲民,并不是要放弃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不是故意去讨好百姓,也不是矮化司法,而是要通过更好的司法去凸显司法为民的本质。因此说,司法的亲和力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而司法的公信力是指司法要取信于民。公信力是公众认同的结果,发自人民群众的内心,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法比“司法的权威”要好,因为权威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意思。从人民主权的意义上讲,如果说存在一种权威,那也只能是人民的权威,或者作为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权威,这是司法权威的核心。如果没有或者脱离了人民的权威,就没有司法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自己成了权威,那么人民就有可能要遭殃了。

    二是关于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整体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也就没有整体,因此,没有个案公正,也就没有整体公正。然而,在实践中,尽管司法机关力求100%的公正,但因为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样的任务几乎不可能完成,产生个案的不公正是在所难免的。这样的个案不公,对于整体而言如九牛一毛,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100%的不公正;对于其他社会公众而言,理所当然也影响他们对于司法整体公正的认识判断。其实,按照“短板原理”,如果存在个案不公,那就没有整体公正,而至多只有大体上的公正。因此,我们人民法官应着眼整体公正的目标,认真严谨地尽自己最大可能去办好每一个案件,去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整体公正;而将大体公正作为坚守的底线,不应满足于大体公正而回避、忽视个案不公,甚至故意制造个案不公。对于现实存在的个案不公,应该高度重视,认真剖析原因,本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以将个案不公降到最低限度。这里笔者想特别重申孔子的一句话,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法官要常常与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他们的利益着想,依据法律和良心,做一个仁善的法官。

    个案公正构成了整体公正,由此也影响甚至决定着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习近平同志的讲话为新时期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新的任务,也为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世界上只有类似的案件,而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经验逻辑成为英美法系判例法或者“先例必须遵循”的基础,也成为成文法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引入判例制度以克服成文法弊端的理论前提。我们目前正在进行指导案例制度的尝试,期望我们的指导案例成为个案公正的样本。

    抽象的法律正义必须通过个案公正逐步实现,由此期望我们每一个法官都成为个别正义或个案公正的缔造者。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了多位因个案办理态度认真、业绩突出、社会效果良好的法官,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个案公正的重视和追求。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卢建平)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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