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虽然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执行会战、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案件,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应该采取下列对策: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我们深感立法的不足,目前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建议制定国家法律层次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建立健全公民信用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的公开信用网,最主要是在银行和金融方面的信用网。该信用网在为法院系统服务的同时,更大的作用是服务于整个社会,这对于防止金融市场所出现的动荡和危机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建立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低层次的网络。再有就是建立法院内部的执行案件信息库,并且进行资源共享。
加大对“老赖”的惩罚力度。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拒不执行而判刑的案件屈指可数。因为我国刑法只针对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西方国家的“服务令”制度有可供借鉴之处。强制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为社会做公益服务,以工代偿,执行标的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其除了危害到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外,更重要的是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被执行人无需24小时处于监管之下,其只要在规定的时间段里作出服务,其他时间依然由其本人自由分配。
建立相对于法院和政府都独立但并不是完全没联系的执行机关。该机关在执行前期要与法院协调以了解全案案情,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就是要在执行员的监督下适当引入行政权力以便执行的顺利进行,成为一个既独立于法院和政府但又有适当的公权力介入和在法官监督下的执行机关。
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就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
完善社会救济制度。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数额多达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的履行承受力往往无法达到,其中一些案件不能执结。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各地的做法都不同。有的法院在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账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及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初步尝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信只要全社会上下都能够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董秀军 作者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