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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2012年度热案回顾

2013-02-05 08:4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立足首都中级法院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结了 “故宫被盗案”、“苹果公司侵权案”等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类型新、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4214件,审执结23753件,结案率达98.1%,一审均衡结案率达89.8%,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6%,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这些案件集中体现了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辐射效应,对引导社会舆论、普及法律知识具有积极作用。

    2月4日,北京二中院以“法官回首说热案”的方式,从一个新的角度对2012年审理的十个热点案件进行梳理和评析,以图发挥典型案件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能力提高。这是二中院首次以法官评析方式对2012年审理的热点案件进行回顾。

    ■热案一:

    同仁医院医生被砍致重伤案

    被告人:王宝洺,男,55岁,无业

    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北京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手术。后其因病患复发,即认为系徐对其治疗中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2011年9月15日15时许,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门诊楼4层耳鼻喉科二区,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连续砍击徐头等部位,在徐倒地后,王宝洺仍持菜刀继续砍击,徐挣脱后躲进该诊区7号嗓音评估室,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并再次将徐砍倒在地,因他人阻拦,徐得以躲进该诊区8号前庭功能检查室,王宝洺未能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计砍击徐头部6刀、四肢等部位12刀,经鉴定,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宝洺仅因认为徐对其医疗中存在过错,即持菜刀在公共场所向徐头部等要害部位持续猛烈砍击,因他人的阻拦和徐及时躲避并及时得到救治,才使徐的生命得以保全,故王宝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其系故意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评析】

    频发的暴力伤医事件已成为医疗卫生业,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二中院审理的同仁医院医生被砍案,是当前医患纠纷升级恶化的典型代表。该案的审判,给公众以警示,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案的发生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医院作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管理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作为患者,应持一颗平常心,坦然面对自身病情,对医生要有信任和敬意之心。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一定要理性地通过法律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暴力伤医案中医患双方没有真正的赢家,医生和患者之间,应该是一种互重互信的和谐关系,互相尊重,彼此信任。

    ■热案二:

    北京首例风景画运毒案

    被告人:夏俊麒,男,50岁,无业,曾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案由: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日,夏俊麒将十幅藏有毒品的装饰画,以收件人为“辛玉婛”的名义通过航班从云南运至北京,并指使高翔、夏忠(均已判决)到首都机场提取该毒品。当月4日11时许,高翔、夏忠在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北京运营基地国内货场5号提货台,提取该批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上述十幅装饰画夹层内起获毒品,经检验为含量17.4%的甲基苯丙胺1872.27克。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夏俊麒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夏俊麒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对夏俊麒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案件评析】

    毒品犯罪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些年,由于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一般毒品犯罪手段逐渐被犯罪分子抛弃,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载体也是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技术含量逐步提高,新类型的毒品犯罪模式不断推进着司法机关研究课题的更新。

    该起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运输的载体具有新类型意义。被告人夏俊麒挖空心思,在装饰画上做文章,将毒品藏匿于装饰画中,通过航空方式运输,比一般的藏匿方式更为隐蔽,查处难度加大,这种方式实属首次。该起案件的审判对于打击类似毒品犯罪案件起了指导性作用,更为打击毒品犯罪积累了经验。

    ■热案三:

    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受贿、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张敬礼,男,57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案由:受贿罪、非法经营罪等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0年间,张敬礼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卢某索取木材款38万元、向闫某等人索要已售出的图书价值79.24万元,共计117.24万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张敬礼伙同廖某(已判刑),采用以向某出版社支付编审管理费用等名义,使出版社仅负责编审校对、报批书号和开具委印单,放弃图书印刷和发行环节职责的方式买卖书号,由张敬礼委托廖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印刷和销售非法出版物牟利。二人共印刷非法出版物《寿世补元》一书第二版、第三版共计5.6万余套,销售该书4万余套,非法经营额合计2300余万元,扣除印刷成本及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1600余万元。案发前廖将违法所得分批交给了张敬礼。

    2008年下半年,张敬礼指使廖某、“大姐”(另案处理)故意捏造廖曾请托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的邵某办事并给予邵10万元现金、价值5万元虫草的事实,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并在中纪委调查期间,实名反映上述捏造的事实;2010年2月至5月间,张敬礼故意捏造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的邵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事实,并指使杨某、潘某(已判刑)向中纪委、卫生部、北京市公安局、国家药监局、各地药监系统等部门及有关领导邮寄诬告信共计1000余封。经查,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敬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敬礼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变相买卖书号的手段,从事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张敬礼分别伙同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据此,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敬礼十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罚金一千六百万元。

    【案件评析】

    与以往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同,张敬礼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而且其还与廖某采取向出版社支付编审费用、使出版社放弃图书印刷和发行环节职责的方式买卖书号,并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印刷和销售非法出版物共计5.6万余套,牟利一千六百余万元。这样的犯罪手段在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是不常见的,也给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与此同时,张敬礼由于与时任局长邵某不和,指使他人捏造事实,由廖向中纪委实名举报邵受贿;同时捏造事实并指使杨、潘向中纪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匿名邮寄举报信一千余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热案四:

    师红丽等抢劫高价和田玉石案

    被告人:师红丽,女,34岁,农民。

    燕川川,男,22岁,农民。

    王红岩,男,33岁,农民。

    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8日9时许,师红丽、燕川川、王红岩经预谋后,由师红丽、燕川川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拉车、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朝阳区一小区,以购买玉石为名骗得姜某信任并进入姜住所地,采用殴打、胶带捆绑、毛巾堵嘴等方式,抢走姜4万元现金、一块和田玉石(重108公斤,价值4320万元),一部手机(价值350元),并造成姜轻微伤。后王红岩驾驶汽车接应师红丽、燕川川返回河南原籍。在返回途中,师红丽将抢得的手机及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后师红丽将玉石销赃,获赃款22万元。案件中,师红丽共分得赃款20.2 万元,燕川川分得赃款3.9万元,王红岩分得赃款1.9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师红丽、燕川川、王红岩结伙入户并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师红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燕川川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王红岩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抢和田玉的鉴定价格为4320万元,是二中院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的抢劫案件中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围绕被抢和田玉的鉴定价格及是否应以该价格确定抢劫数额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存在争议。二中院认为,被抢和田玉石的价格是办案机关委托国家价格鉴证部门依法定程序和方法作出的,结论真实有效,可以被法院采信并作为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且以销赃价格来认定抢劫数额不能反映出被抢物品实际价值,也无法做到罪刑一致。据此,根据鉴定价格来认定案件的抢劫数额,并结合相应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热案五:

    故宫被盗案

    被告人:石柏魁,男,29岁,农民。

    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来到位于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的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的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另,石柏魁还分别于2010年、2011年在通州区、海淀区进行过盗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评析】

    该案被告人石柏魁在故宫内盗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石柏魁的身份、盗窃地点、作案手段及盗窃物品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案件庭审时有数十家新闻媒体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中,被窃展品的价值、未带出故宫的展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二中院认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带出的展品遗弃地点属于故宫内公共区域,不宜被人发现,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故不存在未遂情节。二中院根据石柏魁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坦白情节等作出相应刑罚,合法、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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