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迄今为止还未发现有法字。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文中,《金石大字典》中共有法字61个,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记其繁体,《现代汉语辞典》记其简体。
关于“法”字,学者有诸多观点:
(一) 二部分说
王锴把法字解成“水”和“去”,并考察他们的关系。说,“去水”有排水之义,治水活动在中国历史上与城市的兴起,权力的转换,制度的建立有密切关系,甚至中国的统一也来自自然力量的趋使。且在治水活动中,大家一体遵行的规范很可能是最初的法的雏形。
(二) 三部分说
这部分是最多人参与讨论的地方。
1、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法古文。方乏切。
2、蔡枢衡《中国刑法史》:问题在于必须分辨虚实。因之接着就出现了通过角(音教)触断判定有罪,并罚以从水上流去的制度,定名为法,明文规定于刑法。这就是法字的由来。法字结构表明:法是廌触水去。换句话说,獬廌触定,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便是法。法字本义原是流(《说文解字》训法为刑,实际是春秋以后的新义。)
3、永和《“灋”义探源》:法的书写经历了廌,法,灋到法的演变过程。远古神判时期,“廌”介入了裁判,是人们在自我意识发展过程中异化的结果。“灋”一直是民间处理纠纷的重要裁判,人们将其记录下来,作为定分止争的符号并被广泛接受。加入“水”这一在功能上最能表达平之义项,表达了人们对廌公平正义性的确认。这一时期应是商晚期或周早期。义项“去”加入到法字中,从书法史角度看是在西周时期,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从功能上对“灋”确定。
4、李力《发掘本土的法律观:古文字资料中“礼”及“刑”、“法”、“律”字的法文化考察》:将考古资料与文献所载相印证,可以确定: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无关。法在文献中大量引用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生于此时。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尽管东汉许慎对古“法”字的解释,不尽如人意,但“法,刑也”这一论断多多少少也算是把握住了“法”观念的实质。
5、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水”原于远古禁忌和流放;廌即蚩尤皋陶,是世代执掌军事和司法之职的部组的图腾,“去”是原于争讼的证据制度,由“弓”和“矢”二字构成。“去”与“夷”字字义正相反,夷是弓矢相符,去是弓矢向背。甲骨文有廌字,至西周金文而产生古“法”字。商末箕子发明了“明夷”即证据制度,这是“法”字含有“去”字的原因,由此可证,古“法”字当在箕子之后,西周初期形成。
6、苏力《法的故事》:可以对这个古“法”字作出一个圆满的、或许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由上而下颁布的,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荀子》),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
7、张立平《“法”字新释》:“法”字表示“法律”之义,是在战国时期法家兴起后才大量用到。其最早的书证只能见到《左传》《国语》,而金文中没有表示此义的文例,所以“法律”不是“法”的本义。金文法字有三种用法:“大”“背弃”“效法”。从法字的形体可以看出:“灋”乃酒器形,酒器中的酒与正面人形的结合体,有酒有牲畜,是人正在进行祭祀活动。这与周初的神权文化是密不可分的。西周东周人们仍然像殷商一样迷信鬼神、占卜祭祀。周初强调礼法,要求人们按照这个原理去做,于是出现了表示效法,仿效的“法”字。但许慎所释之“法”适应了文化的需求,逐渐成为“法”的主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