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检察机关应抓住契机,转变思想观念,改进执法办案方式,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实现检察工作新发展。
转变检察办案方式不仅是严格执行刑诉法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司法方式的现代化——检察队伍的职业化及其执法方式符合司法特点和规律。
更新执法观念是转变执法办案方式的前提
首先要转变执法办案观念。人权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也是一名司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品格。保障人权是具体的,必须改变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和习惯做法,做到不强迫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保护和尊重当事人委托律师、自我辩护、申诉等权利,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并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其次要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程序公正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准则,是每一个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在具体办案中,就是要确立程序优先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规则办事,严格程序对执法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
再次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司法公开透明,既包括程序过程的公开,也包括裁判理由的公开。这就要求诉讼各方共同参与其中,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裁判者在兼听则明的过程中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的公开透明还要求必须公开裁判的理由,裁判文书要充分阐明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
办案场所建设是转变执法办案方式的物质保障
办案场所既是保障办案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场所,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展示司法公正的场所,更是实现执法办案重心转移和执法办案方式转变的物质基础。
要认识加强办案场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中心,必须努力建设满足检察工作需求、与办公区域分离、功能设置独立齐全,集法律宣告、听证、谈话、会见于一体的办案工作区,然后才能将执法行为集中在办案区进行,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尤其是听证宣告场所,应悬挂国徽,体现司法的庄重性。对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重大复杂和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在检察机关程序终结的案件,都应努力做到在多方参与下通过听证作出裁判。
为体现检察工作亲和力,还应借鉴域外经验和做法,力求把办案区办成集执法、服务、检务公开为一体的场所,以实现公正性、亲和力和服务功能的统一,展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宗旨。
发挥资深检察官的办案独立性是转变执法办案方式的人才支撑
执法方式转移到司法办案场所后,确保检察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性、发挥资深检察官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只有主审检察官在办案中做到有职有权,才能使司法活动真实可信并且具有权威性。这些年来,检察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一大批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脱颖而出。也许有人会担心,过多的授权会给检察官恣意妄为留下空间而影响公正裁决。实际上,只有在责权一致的时候,才能激发检察官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促使其承担起公正司法的责任,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而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活动日益公开和透明,检察官执法自由度的空间被大大压缩,这种担心或疑虑会随之逐渐减少、消解。
再者,不能简单地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全部归咎于司法官不胜任或者不公正,进而不断强化内部把关和“三级审批”。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发挥检察官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应转换思路,将程序设计得更加科学,让执法方式更加公开透明。严格的程序和良好的执法方式是培养和造就职业检察官最好的路径。
适合检察机关特点的办案组织是转变执法办案方式的组织保障
办案组织是司法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探索适应检察机关特点的办案组织是中国特色检察机关的基础,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早在十余年前全国检察机关探索了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试图落实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探索检察办案组织,事到今日这项改革已走到了十字路口。
相比较而言,我国法院的办案组织十分成熟并符合国际通例,它的基本办案单位是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往上是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而检察院除了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办案组织是清晰明确的之外,往下的办案组织至今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是由科、处、局等行政组织来替代,呈现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呈现程序性和阶段性的特点,更应强调效率。检察机关的办案特点决定了其办案方式更适合检察官独立行使职责,而不是合议制的方式。但是,为确保公正执法,有必要加强监督制约。
参照域外的一些做法,可以考虑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此同时,为了加强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在多名检察官中选任一名资深检察官,有的地区称之为主任检察官,形成在检察长领导下的若干个由主任检察官管理下的专业化办案小组。主任检察官的主要职是负责分案、管理和审核把关,同时他们自己也同样办案。主任检察官如何行使审核把关的权力?台湾地区的做法是规定了所有案件在对外作出处理前必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把关,所有文书发出前由检察长助手审核把关。这种审核非常尊重检察官的责任主体地位,主任检察官不能直接改变承办检察官的主张,如认为检察官的决定欠妥且承办检察官不接受时,也只能提交检察长决定,如检察长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时,有权更换其他检察官办理这个案件。这种检察长领导下的、专业化分工的、扁平化的,有主任检察官审核把关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既维护了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又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也较好地克服了行政化的办案方式,且主任检察官的称谓如同审判长、庭长一样,具有司法官的特点,而非行政职务。这种主任检察官管理下的检察官责任制值得我们借鉴,可以成为中国特色检察办案组织的探索方向。目前上海、北京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了这种探索。
加强案件管理是转变执法办案方式的必然要求
办案方式转移到司法办案场所后,通过转变传统管理方式,逐步使原来的纵向为主的管理模式向纵横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即更加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的制约监督。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归口、流程控制、质量监管和内部监督制约,以确保诉讼程序严格执行,防止司法不公。在工作重点转移到办案场所后,加强检察机关统一对外事务受理并对办案活动和办案场所实行统一安排,实行科学有效有序的管理显得更加重要。这样检察官就可以不必为场所安排等工作分散办案精力,把主要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案件管理部门则可以统一安排和集中利用办案资源,为办案工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并加强监督制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科学管理。
总之,办案方式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关系到检察事业长远发展。转变办案方式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的一项探索和改革,将对检察机关传统办案观念带来冲击,对传统的办案方式的带来全新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变革;同时,这也是一个全局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人员素质的支撑、场所的保障和相应制度的配套,更重要的是需要检察人员更新观念,敢于冲破陈旧的思想束缚和行为习惯,敢于突破不符合司法特点和规律的条条框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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