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带薪休假成为纸上权利
记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国家也应该考虑到子女回家的难度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可行性。而施行多年的探亲假,早已因各种现实原因名存实亡。那为何不在法律上对子女探亲的时间安排给予倾斜和规定? 探视父母亲人,非得通过“探亲假”吗?
律师李宁:在一个保障有力和制度完善的社会体系中,公民休假权分为法定的公共休假和带有劳动者福利色彩的权利休假两种,后者主要以带薪休假为主。换言之,探亲假这种渐渐落伍的休假方式,被更灵活机动的带薪假所取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问题的关键在于,带薪假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由于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具备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条件,也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办法,带薪年休假制度只是在少部分地区、少部分单位中实行,没有得到普遍推广。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施行,同年9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带薪年休假制度逐步得到实施。但时隔4年,带薪休假对于很多职业群体而言,仍是纸上权利。因为带薪假迟迟“出不来”,躲起来的探亲假便被重新擦去灰尘引起舆论讨论。然而,早就被立法规定的带薪假都难以落到实处,所谓重新修订探亲假规定强制实行的呼吁,终归是一句空话。
如今,各行业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的实力,更加人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和相关政策也早已到位,我们缺乏的只是推进带薪休假的执行力。推广带薪休假制度的关键是强制性措施与鼓励性措施相结合,从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等层面保护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形成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与社会氛围:
第一,在法律层面上可以清理或修改有关不合时宜的文件。如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改为“必须按《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删去“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条款,以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劳动合同法》中可以增加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款,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否则,该合同视为无效和非法。
第二,国有、外资和品牌民营企业重点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由于企业类型多样,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不同,一步到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显然不现实。以国有、外资和品牌民营企业为重点,从点到面、逐步推开,不断提高企业带薪休假的覆盖率。
第三,各类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可以把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列为工作职责,督促本行业和本企业落实,维护职工的休假权益。
第四,各类新闻媒体也可以大力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引导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
落实和推广带薪休假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长期坚持,使这一制度在惠及民生、完善国家的人权形象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完善国民休闲权利、增进国民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