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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

2013-02-04 14:55: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天津日报 

    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出于对老龄化社会和老年人福利的关注,探亲假也重新进入公众视野,似乎具有了新的现实价值。对此,有人呼吁应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但也有人指出,探亲假并非立法初衷,早已不合时宜。那么,作为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探亲假是否需要修改?职工的休假权利又该如何落实呢?

    探亲假31年未重新修订

    记者:我国现有法律对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靖春广: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带薪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二是时间条件,工作需满一年;三是事由条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和第6条对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做了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亲假的两版规定分别公布于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是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亲属的福利政策,并无强制执行力。时至今日,交通发达、通信方式多样、劳动力巨量流动,探亲假已淡出了多数人的视野,在少数保留该制度的单位也名存实亡,数十年未变的探亲假已不合时宜,需要重新调整。

    七种法定假日公民必须享有

    记者:既然探亲假等一些假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渐渐“名存实亡”,那么哪些假日是我们全体公民所必然享有的?

    律师张克:《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007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三)清明节,放假1天;(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在该办法中还对部分公民及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所以,从这几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是全体公民应享有的法定假期。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