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诚信成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论坛的重要议题。 欧伟平 摄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2年审理的1680件劳动争议诉讼上诉案件的分析中发现,98%的上诉原因集中在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上。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导致具有唯一性的劳资关系的具体事实如此难以捉摸?
■谁背了谁的黑锅?
2012年7月17日,佛山中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再审原因是原告黄叔找到了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错误地采信了被告的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7月,黄叔将老东家南海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超长试用期少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4万元。
法庭上,诉讼双方对黄叔的入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各执一词。黄叔说:“我是2010年5月进入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签署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一年后,公司非但不让我转正,还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我解雇。”
而电器公司代理律师给出的说法与黄叔南辕北辙:首先,入职时间是2011年2月;其次,因其干活拈轻怕重,不愿上夜班,公司进行违纪处罚都无法改变他这种工作作风,只好在2011年5月将仍在试用期内的黄叔“炒”了。
“这完全是捏造污蔑。”法庭上,黄叔十分气愤,“2011年4月,公司以应付客户检查为由,骗我在一份落款填着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前后签的两份合同都抓在公司手上,我没有副本。”黄叔只能提供一本自2010年5月起定期有款项打入但却不知付款方的银行存折,还有一个匿名拍摄的2010年公司火灾现场视频,来佐证自己的劳动关系。
比较而言,电器公司拿出了大量证据: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履历表复印件、人事管理制度和违纪通告书、考勤记录等等。
与黄叔一同遭遇的还有阿帆。
阿帆起诉称,其2011年3月进入南海某建材公司做副经理。“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月薪1万元,然而进入公司后,公司非但不与我签书面劳动合同,还不帮买社保且长期拖欠工资。”无奈之下阿帆于同年11月离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公司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补发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等共计18.5万元。
对于关键的入职时间和薪金标准,建材公司给出了不同的版本:“阿帆是2011年10月入职的,在那之前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入职后也只是担任采购,工资标准是1600元。”
“10月份前,我从来没见阿帆在公司出现过。”出庭作证的员工雷某言之凿凿。
与此同时,建材公司还提供了员工试用及转正跟踪记录表、公司员工名册、考勤打卡表等证据进行佐证。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说签了劳动合同,却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真无赖!”电器公司的代理律师指着黄叔嘀咕。
2011年9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叔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有限,不足以推翻被告有众多证据支持的事实陈述,遂确认双方于2011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判决支付黄叔7000多元的拖欠工资,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得到二审维持。
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有劳资双方知道,尤其在一对一的博弈中,要拿证据说话。电器公司没想到,黄叔不屈不挠地进行调查申诉,找到了案件关键证据——工资存折自2010年5月以来的转账单。
看到银行查询回执清单上赫然写着公司名字与公共账号,电器公司感到情况不妙,连忙拿出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而合同签订时间正是黄叔所主张的2010年5月。
对电器公司此时的动机,法官陈智扬解读道,只有让这份劳动合同赶紧“重见天日”,电器公司才可能规避因不签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还有阿帆所在的建材公司。
阿帆拿出一份会议签到表,里面清晰地记载着建材公司2011年8月召开的一次采购会上,阿帆和公司老板卢某夫妇、几位高管、主要职工代表都到会并签名确认。
“公司的诉讼材料都是为应付法庭编造的!10月之前我可没少为公司卖力干活。”阿帆还拿出了一批采购合同、工作交接单、出差申请表等一系列在同年10月之前就形成的材料,上面清晰地盖着建材公司的公章。
在劳动仲裁阶段大获全胜的建材公司没想到阿帆还有这杀手锏,顿时阵脚大乱。“我要澄清。”建材公司急忙补充道,“之前我方与阿帆只是合资合作关系,直到2011年10月发现阿帆的资金根本无法到位,才让阿帆要么走人,要么以普通工人身份留在公司,所以阿帆手上会有相关会议记录、工作交接单等材料。”
事后,建材公司补充提交了老板卢某、高管唐某、员工农某与阿帆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与附件汇总。
经过深入调查,主审该案的南海法院里水法庭副庭长彭建华发现,原来建材公司经过“高人指点”,凭借入职、考勤资料都由单位单方保存这一天然优势,重新编造了一批档案,企图瞒天过海以逃避法律责任,骗过了仲裁员的法眼。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2年12月17日,佛山中院对黄叔诉电器公司劳资纠纷案进行再审宣判,认为电器公司事后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不属于二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5月就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电器公司赔偿黄叔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两倍工资罚款共计3.6万元。
“都拿出劳动合同了,怎么还要罚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宣判后,电器公司方代表一直在法庭上抱怨。
“对于能否采信电器公司再审时突然拿出来的证据,我们非常纠结。”陈智扬告诉笔者,“但合议庭最终还是决定不予采纳2010年5月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对电器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从2010年5月开始的举动予以惩罚,警示这种影响恶劣的诉讼不诚信行为。”
相较于电器公司,建材公司接受的教训更为深刻。再次开庭质证新证据后,结合阿帆确实加了这几名QQ好友却不能说出好友的身份这一有悖常理的情形,法庭基本采信了建材公司的第二种说法,判决建材公司支付3090元工资给阿帆。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法院给建材公司开出了罚单:因伪造证据,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对建材公司处以司法罚款5000元。法庭同时对协助提供虚假证言的雷某罚款1000元。
“纸是包不住火的。因为时间间隔过久,而无法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毕竟是极少数。”佛山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崔景诚说,“法庭上的不诚信行为,常常是经不起细节推敲的。”
崔景诚提醒,那些企图骗过法院、利用裁判文书将不合法利益合法化的不诚信伎俩,都是在作茧自缚、坑人害己。(林劲标 凌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