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2年12月17日,佛山中院对黄叔诉电器公司劳资纠纷案进行再审宣判,认为电器公司事后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不属于二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5月就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电器公司赔偿黄叔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两倍工资罚款共计3.6万元。
“都拿出劳动合同了,怎么还要罚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宣判后,电器公司方代表一直在法庭上抱怨。
“对于能否采信电器公司再审时突然拿出来的证据,我们非常纠结。”陈智扬告诉笔者,“但合议庭最终还是决定不予采纳2010年5月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对电器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从2010年5月开始的举动予以惩罚,警示这种影响恶劣的诉讼不诚信行为。”
相较于电器公司,建材公司接受的教训更为深刻。再次开庭质证新证据后,结合阿帆确实加了这几名QQ好友却不能说出好友的身份这一有悖常理的情形,法庭基本采信了建材公司的第二种说法,判决建材公司支付3090元工资给阿帆。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法院给建材公司开出了罚单:因伪造证据,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对建材公司处以司法罚款5000元。法庭同时对协助提供虚假证言的雷某罚款1000元。
“纸是包不住火的。因为时间间隔过久,而无法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毕竟是极少数。”佛山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崔景诚说,“法庭上的不诚信行为,常常是经不起细节推敲的。”
崔景诚提醒,那些企图骗过法院、利用裁判文书将不合法利益合法化的不诚信伎俩,都是在作茧自缚、坑人害己。(林劲标 凌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