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诚信成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论坛的重要议题。 欧伟平 摄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2年审理的1680件劳动争议诉讼上诉案件的分析中发现,98%的上诉原因集中在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上。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导致具有唯一性的劳资关系的具体事实如此难以捉摸?
■谁背了谁的黑锅?
2012年7月17日,佛山中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再审原因是原告黄叔找到了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错误地采信了被告的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7月,黄叔将老东家南海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超长试用期少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4万元。
法庭上,诉讼双方对黄叔的入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各执一词。黄叔说:“我是2010年5月进入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签署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一年后,公司非但不让我转正,还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我解雇。”
而电器公司代理律师给出的说法与黄叔南辕北辙:首先,入职时间是2011年2月;其次,因其干活拈轻怕重,不愿上夜班,公司进行违纪处罚都无法改变他这种工作作风,只好在2011年5月将仍在试用期内的黄叔“炒”了。
“这完全是捏造污蔑。”法庭上,黄叔十分气愤,“2011年4月,公司以应付客户检查为由,骗我在一份落款填着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前后签的两份合同都抓在公司手上,我没有副本。”黄叔只能提供一本自2010年5月起定期有款项打入但却不知付款方的银行存折,还有一个匿名拍摄的2010年公司火灾现场视频,来佐证自己的劳动关系。
比较而言,电器公司拿出了大量证据: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履历表复印件、人事管理制度和违纪通告书、考勤记录等等。
与黄叔一同遭遇的还有阿帆。
阿帆起诉称,其2011年3月进入南海某建材公司做副经理。“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月薪1万元,然而进入公司后,公司非但不与我签书面劳动合同,还不帮买社保且长期拖欠工资。”无奈之下阿帆于同年11月离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公司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补发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等共计18.5万元。
对于关键的入职时间和薪金标准,建材公司给出了不同的版本:“阿帆是2011年10月入职的,在那之前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入职后也只是担任采购,工资标准是1600元。”
“10月份前,我从来没见阿帆在公司出现过。”出庭作证的员工雷某言之凿凿。
与此同时,建材公司还提供了员工试用及转正跟踪记录表、公司员工名册、考勤打卡表等证据进行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