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生态文明,护航美丽中国,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人员切实树立起生态文明理念,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的良好意识,更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人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确保这类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一理念,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昭示了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新境界,彰显了对后世子孙负责、对世界负责的精神,也回应了广大人民的呼唤,创新了国家发展的愿景。
“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互相映衬、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其中,“美丽中国”既是一幅令人神往的画卷,也赋予了生态文明鲜活的生命,具有丰富的内涵,值得人们憧憬并为之奋斗;“生态文明”作为人类尊重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对传统文明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表明,如果生态环境不能持续提供资源能源、清洁的空气和水等基本要素,人类文明的发展就会失去载体和基础,人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也难以为继。近年来,人们在感受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越来越恶劣,生态系统退化问题也令人触目惊心。人们在创造和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各种好处和便利时,也饱尝了由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带来的环境恶化以及由于乱砍滥伐、破坏性地开采、利用各种资源所带来的资源趋紧、生态系统退化、气候异常、极端天气和灾害频发等苦果。因此,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既迫在眉睫,又意义深远,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成立了77家环保或生态资源审判庭,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水平。其中,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依法追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时,尝试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融入司法过程中。例如,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在办理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时,对部分较轻的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采取恢复生态环境的举措,如对于盗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同时,要求其补种树苗,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以补救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也有的地方法院就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的生态环境监管或者保护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以督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另外,一些地方法院还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研究力度,如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并开通环境司法研究网站,积极探索此类案件的特点、规律以及提高这类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路径和方法。
助推生态文明,护航美丽中国,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人员切实树立起生态文明理念,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的良好意识,更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人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确保这类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不仅要解决好个体因环境污染、破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要解决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妥善处理因生态环境本身遭受损害而带来的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处涉及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活动,既要依法惩处非法猎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犯罪活动,也要重视依法严惩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案件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背后的渎职失职案件,把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生态环境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时,人民法院还要依法运用行政审判手段,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和监管职责。对于人民群众将行政机关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中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行为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如果发现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合法情形的,要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而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也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的行为。
需要提出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一项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事业,不仅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生态文明的建设者与捍卫者,也需要立法部门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科学立法,合理、有效地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还需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监管力度,及时防范、查处、纠正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行为。如果以上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方主体出现缺位或者虚位现象,都将直接影响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成效,进而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李玉萍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