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强化诉调衔接机制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效力和巩固调解成果方面的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
该《意见》明确了以下四点内容:一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基层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对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案件,尽量纳入司法确认的范围,做到“应确尽确”。二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以及相关的身份和财产等证据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三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15日内审结。司法确认裁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保障。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用。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定期与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诉调衔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司法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唐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