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医保的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到所有城镇人口。城镇新生儿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参保率一直较低。近年来,一些盟市积极探索完善城镇新生儿参保办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从总体上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新生儿参保进度不平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保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自治区医改办《推进医改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内医改办字【2012】13号)要求,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56号),就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如何推进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文件要求,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城镇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潘逸阳副主席在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期推进会议的讲话中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率的有效措施,特别是抓好参保人数明显低于户籍人口地区的参保工作,扩大城镇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实施范围,努力完成全年参保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城镇新生儿参保工作作为提高医保覆盖率和推进全民医保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城镇新生儿参保工作。
文件指出,城镇新生儿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出生的城镇新生儿,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集体参保手续,做到“落地参保”;分散在街道社区的未参保城镇新生儿,应由父母到所在社区为其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要依托街道、社区,将其他未参保的学龄前儿童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或有一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新生儿应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父母(或监护人)至少一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新生儿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城镇居住且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籍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可自愿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城镇新生儿和部分学龄前儿童暂时没有身份证号码无法参保等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简化参保手段,为其参保提供切实可行的参保和管理办法,方便参保。
文件要求,各盟市要加强与当地计生部门、户籍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街道社区、幼儿园的协调配合,准确掌握城镇新生儿的出生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情况,确保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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