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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媒体与当事人

2013-01-31 09:27: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媒体对法院有监督作用,法院也可借助媒体进行普法并宣传自身形象,但双方也存在冲突,尤其是在当事人加入之后,矛盾就更复杂。法律是法院、新闻媒体、当事人三方活动的共同标尺。法官和当事人都应当坦然面对媒体、面对舆论,不必遮遮掩掩、躲躲闪闪。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新闻媒体对于法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具有毋庸置疑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也可以说,新闻媒体与法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新闻媒体是代表人民群众来监督法院的司法工作的。记者用文笔或镜头记录下了司法的过程,人民群众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司法工作,对司法的合法与公正与否进行评判。

    在媒体的监督下,法官谨言慎行,更加注意程序的规范和合法,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其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其社会效果。有媒体监督的案件,当事人通常相信法官会作出比较公正的判决。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即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是符合正义的结果,但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人们无法看到正义的实现程序,就无法对正义的结果产生信任感。

    除了媒体的监督作用,法院也可以借助媒体对公众进行普法宣传,或借助媒体宣传自身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程序中,新闻媒体往往能帮助法院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法院可以在媒体上公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老赖”的名单,也可以邀请记者拍摄或记录执行的活动。面对媒体,面对记者,许多“老赖”自惭形秽,纷纷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对于一些穷尽各种方法终不能执行成功的案件,法院通过电视媒体的拍摄,公开了执行活动的全部过程,不仅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干警的误会和怀疑,而且向公众揭示了“执行不能”背后的社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介入带给法院的,既有惊喜,也有烦恼。若新闻媒体对法院、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负面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常常会让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除了负面报道,新闻媒体的报道还可能产生一些让法官头疼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事实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新闻媒体介入后,他们以媒体为战场,争论不休,愈演愈烈,使案件成为一段时期内公众关注的案件。而审理受关注案件的法官将承受较大的压力,唯恐作出判决后,引起新的争论。即使法官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败诉的当事人很可能因受到媒体的关注、获得部分舆论上的支持,不依不饶,誓把官司打到底,或者做出自杀、闹访的偏激举动。再如,一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欢迎记者的采访,甚至自己邀请记者来访,另一方当事人则十分排斥新闻媒体,甚至在开庭时见有记者在场,竟拒绝出庭应诉。法官若是允许记者旁听庭审或录音录像,坚决拒绝采访的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偏袒一方,有失公正,对法官的指挥不服从、不配合,如果败诉更不可能服判息诉。还有一些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当事人以隐私权遭受侵犯或报道失实为由,三番五次到法院闹访,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

    法院与媒体可以建立一定范围的合作关系,如合办普法专栏,或法院主动邀请记者监督、拍摄审判执行活动。然而,在信息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媒体的多样性、记者的流动性、新闻的时效性等特性决定了法院与媒体不可能没有冲突。可以说,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不可消除的,对法院的负面报道的出现就是这种冲突的一种表现。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归根结底就是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并予以保护的,法院应尊重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新闻媒体也应尊重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广受关注的案件时,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许多人因此担心,媒体的力量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我国的法官亦是如此,一名合格的法官即使遭遇舆论的压力,仍会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实际上,有时候个别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失实或者报道的内容不全面,因为记者可能仅采访一方当事人就匆忙落笔。群众基于失实或片面的新闻报道,会得出错误的论断。而法官的审判必是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地审查他们提交的证据,他们的裁断应当最具有权威性。即使与群众的论断截然相反,只要法官严格依法裁判,裁判结果最终都会得到广大媒体和群众的支持与理解的。

    法院在建立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过程中,绝不能忽略第三方主体——当事人的作用。当事人是不愿意看到法院与媒体合作的,他们担心媒体失去其监督司法的作用。但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天职,不会因法院的合作态度而丧失。法院须看到当事人与媒体之间的冲突,它主要表现为采访权与隐私权或名誉权的冲突。法院在它们的冲突中,应当起到引导和调和的作用。法律是法院、新闻媒体、当事人三方活动的共同标尺。无论是法院还是新闻媒体,都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普通公民到庭旁听。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时法官可以允许记者录音录像,但要提醒记者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媒体记者要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采访报道,报道过程中触犯了法律,如恶意诽谤他人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的,或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而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也应当接受法院的审判。法官和当事人都应当坦然面对媒体、面对舆论,不必遮遮掩掩、躲躲闪闪。应当相信,只要记者能采访到审判的全程,并遵守其职业操守,对案件的报道不会偏离正义与事实太远,也不会偏离公正的判决结果太远。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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