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是我国法治建设宝贵的精神财富,但是传统文化中有许多不利于今天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即传统中既有“精华”需要我们去发扬光大,同时也存在“糟粕”需要予以“扬弃”。
在我国,这样的经典故事有“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演绎这类经典故事的“清官”则以包拯和海瑞为代表,其中包拯又以“包公”、“包青天”的独特形象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我们将之命名为“窦娥情结”与“包公情结”,在现代社会中,可以扩大为“冤案情结”与“清官情结”。这两大情结又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无“冤案”则无“清官”,而被人忽视的则是另一面,无“清官”则难有“冤案”。“窦娥情结”与“包公情结”演绎久了,就在大众的心理上形成了巨大的文化积淀,这种积淀在具体的当事人身上所表达的呼声就是,反正审判是不公的,反正我是“冤枉”的,在行为模式上,当事人的表现是在法定的“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结束之后,继续强调“一定要申诉”。与中国的“清官情结”相互作用。这也是中国出现了上访、信访大军与“热潮”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的诉讼心理与行为模式,已经成了法治建设的“顽症”。这一“顽症”具体表现为:
对司法不能形成基本的信任。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司法缺乏信任,必然难以对法治产生信任,在这一背景下,就难以建立法律应有的权威地位;
对“清官”的依赖,使得“法治”的权威让位于“人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治”的力量最终大于“法治”,现代“法治”的基础与权威就难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难以深入发展;
“全程式”的诉讼,使得司法资源等社会资源受到巨大的浪费。所谓“全程式”的诉讼,就是在全部走完诉讼法上规定的“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甚至“申诉”程序。因为“二审”程序是针对不服“一审”判决而由当事人提起的上诉程序。“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而引起的专门程序。当然,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二审”特别是“再审”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经的程序;
上访、信访大军与“热潮”的形成影响了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上访、信访的大军与“热潮”无疑会牵涉了本人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影响了人们安居乐业的生活秩序。这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政府社会管理中的一大难点,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协调。
在一定程度上,“清官”情结又与“老好人”情结相连接。我们认为“老好人”情结要不得,因为“清官”也要遵守法律效力、讲求法律程序、努力树立法律的权威,违背了法律精神的“清官”,其行为则可能会的一种“搅场”,这样的“清官”也不可爱。
由于我国封建时代长期的专制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当做法,加之个别审判人员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得观众容易将其“解读”并将其归类为“司法不公”,进而产生“被冤枉”的感觉。那么,如何矫正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窦娥情结”与“包公情结”?我们认为需要将“清官情结”转化为“以德治国”内容,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效力量,同时需要继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审判作风与审判纪律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公民权建设,努力塑造现代公民等,以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基础社会基础。为此,还需要加强公民权建设,努力塑造现代公民,具体包括:
进行公民文化建设,培育成熟的现代公民。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现代社会的公民不是封建社会中的顺民和草民,两者的差别在于公民要以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政治过程。公民文化要求公民具有一定的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要求。公民文化建立在现代民主法制基础上的政治文化、以平等反对等级,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公民文化的主要内容。公民能够反对不合理的、强制式的对个人权利的剥夺,努力促进国家的权力运行正常化、法治化。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使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序化。政治参与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对公民来说,政治参与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学习功能。国家重视个体的独立个性,个人发现自己作为个体的独立价值,使人们的主体性能够凸显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过程之中。平等的政治参与是政治系统汲取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政治素质。在对公民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中,要着力强化公民意识等教育,树立现代公民的独立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引导民众摒弃附庸意识,依附心理,增强主体意识。附庸意识是与主体意识相对的依赖意识,它与政治参与,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
总之,“窦娥情结”与“包公情结”常常会不自觉地以善良的、合理的形式渗透到现实法治之中,客观上影响了现代法治的进程,对现代法治建设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负面影响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因此,当前的法治建设应自觉清除“冤案情结”与“清官情结”。(石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