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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2013-01-30 09:18: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采集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首部法规终于正式施行。记者29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了严格的准入制,要求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

  《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如果存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等七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晓雁)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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