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归真堂活熊取胆到东方白鹳在迁徙途中被毒害,捕杀、虐待和伤害野生动物的行径不只引来社会大众的指责和愤慨,也让人们重新审视人与动物的相处之道。
近日,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自然之友和护生学社4家机构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法规的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该法的第二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这一部沿用至今的上位法,为后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然而,本应权责清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研究者们解读出了许多漏洞。
2002年发生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熊的事件,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被害的棕熊属于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但已属于动物园圈养的熊是否仍被界定为野生动物,而国家刑法中对野生动物只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的处罚,没有涉及伤害和虐待。
该案最后脱离了野生动物范畴,以毁坏公共财物定罪,这令许多学者意识到野生动物法规的不健全。
西北政法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成立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的高校,该研究中心的孙江主任指出,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这主要体现在既有的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而对两栖类这样的野生物种的管理却没有明确界定。
除此之外,国家法规规定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但哪些野生动物可以驯养繁殖,驯养繁殖的主体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也都未有明确规定。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年,沈阳理工大学生态研究室主任周海翔认为,既有法规的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最近,周海翔在东北地区的农村市集上看到一些商贩公然出售毒鸟药和捕鸟夹。更令人痛心的是市集上的管理人员对此熟视无睹。
周海翔无奈地说:“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猎捕,却没有明确规定制造和销售毒药、猎捕工具属于违法行为。这为许多上游行业获利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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