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从理念上来看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不论“法治”问题多么复杂,特定时期的“法治”,从理念到制度,都是与时代特征紧密相连的,法治传递的是时代正能量。所以,我们今天谈论法治必须从与我们当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当代法治观出发,既往的法治思想只能作为参考。
当代法治观的重要特征是注重制度建设。法治观念和法治价值的力量首先体现为制度的力量,因此,任何时髦的法治观念都离不开制度的评价标准。美国法哲学家富勒教授在《法律之德》一书中把法治视为法律内在之德,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守性、稳定性与同一性。英国牛津大学著名法理学者菲尼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里指出,法治是法制的一种特定德性。一种法律制度在以下八种意义上体现“法治”:第一,规则是可预期的、不溯及既往的;第二,规则无论如何也不是不能被遵循的;第三,规则是公布的;第四,规则是清楚的;第五,规则是相互协调的;第六,规则足够的稳定以允许人们依靠他们关于规则内容的知识而受规则的引导;第七,适用于相对有限情形的法令和命令的制定受公布的、清楚的、稳定的和较为一般性的规则的引导;第八,根据官方资格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规则的人,一要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是负责的、可靠的原则,二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要旨相符合。富勒和菲尼斯的法治观都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因此,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通用性,对于理解法治或者是从法治的视角来评价社会现象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在特征,法治精神还必须与时代精神和社会背景相适应,故考察我国当下的法治问题,主要还是要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治原则集中体现在现行宪法第五条的各款项规定。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以下几项“法治”原则:一是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要得到维护;二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是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内的“全民守法”观;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现行宪法第五条所确立的各项法治原则来评估2012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诸多社会现象,特别是一些重要和有影响的案件和事例,“法治”原则没有得到遵守的问题还很突出。主要问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权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法治”力量的生长,法治必须要通过战胜各种各样的“特权”,才能建立自身的权威。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王立军案进行一审宣判,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四项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立军这位昔日“打黑英雄”,曾经为国家和社会所作出贡献,但是,如果自认为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了一点事情,就可以将“法治”理解成自己“治理他人”的工具,那么,这种超越“法治”精神内涵的“特权”意识的自我灭亡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情。在现代民主平等思想盛行的社会,特权者是不得人心的,擅权者和弄权者是迟早要被历史淘汰的。这是一条铁律。
二、为保持与新修改的刑诉法的衔接协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的7个决定对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共作出18处修改。例如,我国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监狱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7个决定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部法律根据这7个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一部法律的修改为什么会导致其他7部法律的相应修改呢?很显然,这里是“法制统一性”的内在逻辑在起作用。过去在不重视法治价值的年代,法律之间相互打架的事情长期无人过问,法治原则似乎与立法机关无缘,法治原则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从最高权力机关开始,都应当自觉地从法治原则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三、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明确,从2013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628号国务院令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这意味着,实施了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一个老态龙钟的法律终于被废止了,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律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更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打破传统计划体制的遗留物———行业垄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被废止,透露出一个古老法治理念已经包含的基本价值命题: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从现代法治来看,合法性与合宪性是任何法律规范生存的基本要求,维护部门利益或行业垄断的法律规范,是无法抗拒法治价值自身所体现出来的“发展”式的正能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与上位法格格不入、维护局部利益或部门利益的法律规范,注定要被现代法治精神所彻底否定。
四、当代法治与传统法治在价值形态上一个重要区分就是传统法治并没有摆脱“统治工具”的事实束缚,而当代法治则指向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入宪”意味着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价值过渡,基本人权不再停留在文本层面或理念层面,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制度加以保护。纵观2012年大大小小的有影响性的事件,基本人权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仍然突出,法治在保障人权中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基本权利在短时间内还很难摘除“基本无用的权利”的“帽子”。
纵观2012年法治,忧中有喜、喜中有忧。喜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习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三十周年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要重视“宪法实施工作”、“保障人权”;忧的是在具体的实际生活中,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还没有产生共识,几乎每一个违法现象的背后都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问题,因此,离开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法治中国的梦想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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