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见和建议
1.真正重视和加强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非诉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与地方党委保持一致,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要经常研究非诉行政执行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寻求对策。要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排除在非诉执行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非诉执行工作情况,以卓有成效的工作,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地方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强机构建设增强执行能力,以适应社会行政管理需要。法院非诉执行工作必须适应社会管理发展的需要。真正发挥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职能,就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执行队伍,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执行能力是一个考验,增强人民法院执行能力是当务之急。行政强制法在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时间、期限等各个环节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针对非诉执行工作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思路,充实人员,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增强审判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能力。
3.强化非诉执行案件管理,创新非诉执行工作机制。要加强非诉执行案件管理,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明确立案庭、行政庭和执行局的职责分工。积极探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机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建立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等对老百姓生产、生活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进行执行前的社会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坚决不准予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应当统一由执行局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模式:一是由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其优势是执行局执行力量强,具有较丰富的执行经验,且能使非诉行政案件审执分离。二是由执行局设立的行政庭人员组成的执行小组负责执行实施,其优势是熟悉案情及行政法律、法规,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便于与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4.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切实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作用。法律要求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权的行使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就应当切实发挥其审判监督职能,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执行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并监督其落实到位。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课题组成员:马学炬 姜 敏 郭晓伯 孙立平)
·山东淄博:各级学校幼儿园增添安全设备
·山东淄博桓台:落实交通安全排查整改隐患
·才利民到淄博走访慰问
·山东淄博博山出入境“三零”提升服务效能
·山东淄博消防约谈大型市场负责人
·山东淄博奏响社会管理创新“交响乐”
·山东淄博奏响社会管理创新“交响乐”
·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 深化“公信法院”创建山东淄博中院“三个强力”布新篇谋发展
·山东淄博博山区实施十项惠民工程全力暖民心
·淄博市公路改建办将四化管理推向“常态化”—— 日均接受6万辆车考验
·山东淄博中院 “把好四关”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效
·山东淄博着力提升在职民警培训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