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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加强非诉执行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2013-01-25 10:15: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二、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从案件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非诉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性规定难以满足行政管理效率的要求。行政管理的即时性要求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及时得到执行,而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又必须遵循司法的程序和期限,仅从行政行为作出到申请执行这一过程一般就需三个月的时间,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要经过送达、告知、听证等程序,其必然与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产生一定的冲突,难以满足行政行为即时性的要求。

    2.行政机关推卸责任的现象还个别存在。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工作,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的作用。但不是所有案件到法院都能得到执行,有些案件在客观上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有些案件执行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有一定的技术性要求,但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而个别机关过分依赖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管案件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比如部分违法建设占地处罚案件,违法占地项目多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土地执法机关迫于上级检查的压力,对违法占地人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其不积极履行职责,又怕担当渎职的责任,于是简单地将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逃避其土地监管的职责。

    3.申请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缺乏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一条均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不能或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关线索。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没有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法院执行不能或无法执行。

    4.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客观上给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统一尺度,易引起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产生较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结果不一致,甚至存在重的“违法行为”轻罚、轻的“违法行为”重罚的现象,而法院执行人员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使被执行人产生很大的对立情绪,造成案件难以执行。

    5.行政执法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新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工作理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往往还停留在陈旧的方法和理念中解决问题。法院的执行人员对于新类型的案件掌握不多,对有关法律、法规接触、了解不够,处理新问题的手段和方法不新,也难以适应种类日益增多、数量日益增大的非诉执行案件带来的新挑战。

    6.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过于形式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弱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7.个别法院对非诉执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涉法涉诉特别是因法院强制执行引发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占据了法院大量精力,尽量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就成了法院工作的重点。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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