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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洲:五类案件须召开庭前会议

2013-01-25 09:13: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对于公诉方对本案的定性和提交证据的合法性,辩方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本案的犯罪数额,辩方认为存在争议。”日前,在一场由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建议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和辩方律师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的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交流。

    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2012年底,新洲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就庭前会议制度达成共识,明确了被告人始终作无罪辩解的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重大团伙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五类案件,承办人应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向法院发出《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从而防范和杜绝案件隐患。

    “庭前会议的召开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司法机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准了平衡点。”新洲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冰说。(记者 花耀兰 通讯员 陈楚平 段雯)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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