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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2013-01-25 08:46: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生动形象地彰显了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正能量。要求我们先要建好固若金汤的笼子,加强反腐败的顶层设计,高度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长期的反腐败实践表明,靠红头文件反腐是靠不住的,还是法律靠得住。

    习近平总书记1月22日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法治就是腐败的克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反腐败工作必须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依法治国是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的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意就是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反腐败这个全社会最为关注的头等大事自然不能例外。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反腐败工作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必须尽快补上法律这一课,抓紧制定反腐败法。

    反腐败既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顶层设计的法律命题。反腐败工作的重心就是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的核心就是要高度重视反腐败立法,尽快制定一部权威的反腐败法,为反腐败工作撑开法律保护伞,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反腐的反复性和受领导班子更迭的不可预期性,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的可持续性。法律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式微,也不存在红头文件的弹性和反复性。尽管近年来网络反腐风生水起,颇为奏效,但靠网络反腐不是长远之计,关键还是要靠制度、靠法治,因此,反腐败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为例,若干年前红头文件就有规定,但一直得不到贯彻落实。国内首次提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可追溯至1987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首次提出,到今年以来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在申报基础上试点财产公开,20余年政策的反反复复让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直难以落地。1994年财产申报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其后,财产申报制度被纳入公务员法,却仍未作明确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2010年,修订后的《规定》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通过立法层面推动财产公开制度固化下来,为官员“晒家产”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遏制贪污、贿赂犯罪,需要制定反腐败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也需要制定反腐败法。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不仅能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反腐败法可以增进与现行法律的互补性,可以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得益彰,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反腐法网。

    反腐败立法也是总结和完善反腐败工作经验和成果的需要。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不少好的措施、经验尚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得不到充分运用推广,也有的措施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容易扭曲变形。诸如举报制度、回避制度必须纳入法律轨道,“双规”也必须从法律的视角检讨得失。我们既要依法巩固和保障反腐败的成果经验,也要矫正反腐败实践中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观念和做法。

    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尽快启动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反腐败法要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使反腐败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体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原则,内容上应当涵盖诸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

    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有别于传统的运动式反腐,要求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合理保护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驯服在法治的笼子里,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成为反腐败立法的基本理念。一言以蔽之,反腐败立法刻不容缓,亟待为反腐败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作者刘武俊 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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