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制度确实很好,对当事人很负责,虽然程序有点繁琐,增加了立案的时间,但我愿意等待并签字,我对法院实行此项制度非常满意。”近日,一位前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立案的四川籍当事人说。日前,针对新民诉法中新增的证据收据制度,宁陕法院立案庭开展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这一制度在诉讼中的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此一来,便能很好的避免很多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证据丢失,进一步促进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更好的保障了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宁陕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实行证据收据制度,为确保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该院制作了证据收据的样表格式,内容包括所收证据的编号、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接收证据的时间等,末尾附有当事人和承办法官的签名确认栏,证据收据制度在该院已正式启用。在实行过程中,该院将进一步完善此项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优化程序,方便快捷的为群众服好务。(作者:于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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