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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贵州“阳光工程”实现了社会的包容性发展

2013-01-22 14:16: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从贵州“阳光工程”来看,不完全是一个就业问题,从法律角度讲,是吸毒康复人员的权利义务,当他们结束了强制治疗后,这部分人要恢复正常生活,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在吸毒人群里,有结构性的恢复差异。一部分人控制能力比较强,可能通过自救、自助的方式完成。另外,对于那些自我克制能力比较差,生活和物质条件相对比较低,生活技能比较差的这部分人,他们复吸的可能性比较高,导致前期所作的努力前功尽弃。对于后者有一部分人需要政府的帮助,这部分人社会性权利的实现,是政府的义务。复吸人员自我克制能力比较差,如果复吸,他就需要毒资,就会做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吸毒是一个精神现象,它是满足吸毒人员一种很特殊的精神需求,是精神慰藉、精神颓废、对生活的放纵,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私生活领域问题,如果不涉及危害社会,就属于道德范畴,是不健康的生活。但吸毒具有普遍社会危害行,吸毒者可能通过自己的不当行为危害社会,还有,吸毒对于民族精神、民族延续有严重的危害。

于安教授说,任何吸毒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不得吸毒的义务。但是,在公民切实履行这个义务上,要区别对待,一部分人有消费能力,他吸毒对社会危害就属于第一种,不会造成现实性危害比如抢夺。还有一种就是自己的经济能力比较差,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他们缺乏专业的生活技能,经济能力差,对自己控制能力差,政府需要提供特殊的帮助。所以,实现全民禁毒,非常迫切、非常必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贵州这种创新性措施才更有意义。他们采取这样的防范措施使一些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的人,在履行这个义务的过程当中能够得到特殊的帮助,使他们能够把不吸毒的义务能够履行好。

“阳光工程”做法比单纯依靠“禁”更积极,不完全是靠当事人自发行为实现不再吸毒。这不仅是社会权的问题,也是是发展权的问题。“阳光工程”的特点就在于通过政府鼓励、促进、指导、帮助,使当事人的社会权能够得到实现,使他们的发展权得到实现,从而使禁毒措施不再是一个孤立的单独行为。社会权是就业能力,对于就业能力比较差的人来讲,可以把他们归类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提高就业能力需要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增加吸毒人员就业。

还有包容性发展的问题。吸毒人员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受社会排斥的群体,解决排斥问题,是包容性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能够对受社会排斥的这部分人,减少他们受排斥的可能,这就实现了包容性发展,进而就实现了平等发展、共同发展。所以,“阳光工程”的这些措施,有助于帮助已戒毒人员不再复吸,同时,又能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改变自己弱势群体的地位,实现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平等发展。

社区戒毒是在政府的鼓励、引导下,动员了企业和区域性公共组织的力量。在这种公共问题上,政府的角色是是持久的、主要的、积极的,但是,它不可能是主体,这个角色是动员公共组织、动员企业来做,需要把各种因素结合起来,由政府出面解决。贵州省委省政府积极地担当了这个工作,而且看来动员的效果比较好,值得推广,值得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于安教授就“阳光工程”存在的问题也谈到自己的观点:首先,“阳光工程”公益性和企业经济性会有矛盾。如果企业遇到了产品转型、市场变化,可能涉及到员工就业问题,企业是不是能够完全吸收,政府是不是需要分担,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完全市场经济原则下的企业,如何面对市场风险是个大问题。其次,需要健全制度。“阳光工程”的开展需要有一个部门牵头,由各个部门配合完成,而不是通过政府体系的各部门,需要相关单位、人员协助。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