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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辩护人提前介入诉讼

2013-01-22 10:10: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1996年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起点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必然增强反贪侦查工作的对抗程度,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一)改变侦查模式。当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模式是先有一些线索,在初步掌握一定的证据后,集中力量审讯,突破后再按其口供去寻找、核实证据。它的主要特点是“由人找事”,以突破口供为重点,侦查手段简单落后。面对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律师即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面法律服务的挑战,如果还按照传统的侦查模式,案件很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因此,要及时转变侦查模式和策略,采用“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待时机成熟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也要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从心理学上分析,犯罪嫌疑人从首次接受讯问到开口供述犯罪,一般都需要反复激烈的思想斗争,在传唤的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只要抓住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策略得当,方法得法,就可以促使其交代罪行。在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上,也要灵活应变。对于符合逮捕条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进行监督。

    (二)犯罪嫌疑人无羁押状态下加强线索经营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也将导致一些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无羁押状态下侦查。因此,办案人员要提高在犯罪嫌疑人无羁押状态下侦破案件的能力。首先要改进初查工作。辩护人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要求办案人员将侦查工作前移,大量关键证据要在初查阶段取得。要利用好初查阶段不接触初查对象、秘密进行的特点,加强线索经营和完善,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尽力提高初查质量。其次,要强化秘密侦查,控制知情面。同时,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和“串供”证据的取得,牢牢把握办案的主动权。

    (三)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案件的增加要求减少对口供的依赖。由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不被监听。从心理学上分析,这势必打破原先密闭的审讯空间,缓解犯罪嫌疑人受讯的压力。辩护人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交流讯问内容和辩护策略,很容易助长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增强其对抗意志。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有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一言不发”,整个案件很可能没有供述。要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和各种侦查技术,提高取证的能力。特别是学会获取电子证据、辩护人介入后衍生的证据及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办案人员还要借助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提高固定证据的能力。要综合运用各种间接证据认定案件,排除非法证据,不断提高对证据的把握水平,使各种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提升突破第一次讯问的能力。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办案人员要加强审讯不同特征的犯罪嫌疑人的能力,要借助集体、团队的力量,深入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心理特征、反审讯反侦查的规律特点,灵活运用讯问的策略和方法,切实提高第一次审讯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注重讯问细节,杜绝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要注意督促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深挖犯罪动机和教训,提高口供的可信度,增加翻供的难度。

    (五)提升与辩护律师打交道的能力。一方面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尊重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侦辩关系。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行为的监督,对个别律师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确保案件依法有序办理。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刘景山)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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