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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需培育的法文化素养

2013-01-22 10:08: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素养是一个人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关于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古今中外已有不少论断。如英国哲学家、大法官弗兰西斯·培根曾说:“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他们应当富有知识,而不应机敏多变;应当持重庄严,而不是热情奔放;应当谨慎小心,而不是刚愎自用。”这些论述对培育当代中国法官的法文化素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不够全面。我认为,法文化素养是指法官应当具有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的集中体现,是包括精神信仰、学识水平、职业道德和行为作风等在内的司法者的综合品质。具体而言:

  法官应当具备政治文化素养。司法问题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律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中国法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始终拥护党的领导,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职业认同,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切实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头脑清醒,永葆忠诚的政治本色。

  法官应当具备传统文化素养。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积淀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追求,是一份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民本”、“诚信”、“慎独”等传统文化的精髓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官的素质培养具有特殊意义。当代法官既要与时俱进,把握时代发展的脉络,也要立足乡土,继承传统,从情感上更加贴近普通群众,从认知上更加熟悉国情省情乡情;既要有现代法律思维,也要善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有益营养,从更加宽广的角度审视纠纷的解决途径;既要做精通法律条文的裁判专家,也要做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

  法官应当具备司法专业文化素养。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着自身的职业特点和规律。司法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以法律知识和法文化为主的司法专业文化素养,它既体现在法官对司法规律和司法规则的理解把握上,也体现在法官对法治思想和立法、司法理念的融会贯通上,它是法官执法办案的能力基础和智慧源泉,它要求法官善于从对立中发现真伪,从冲突中找到均衡,从矛盾中实现和谐。

  法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法官的职业决定了一名法官除了具备普通人所应有的个人品质和公德素质外,还必须具备公正、严谨、平和、廉洁的职业道德素养,这是法官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原因。它不仅关系着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也关系着整体的司法形象,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关系着司法权威能否被公众认同。

  中国法官的法文化素养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本土化特征。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法官都应当具备公正、清廉、正直等品质,但由于法治理念、政治体制、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中西方法官的法文化素养也不尽相同,比如西方社会往往强调法官保持政治中立(其实未必能够真正中立),而政治文化素养则是中国法官不可或缺的重要品质;西方法官往往强调追求程序正义,而中国法官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还要考虑裁判的实体和社会效果。

  二是职业性特征。司法具有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的功能和居中、衡平的职业特性。培育法官的法文化素养必须体现司法的职业特性,要坚定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还要具备公正、公开、高效、便捷、平等等现代司法理念。

  三是时代性特征。独立品性、专业能力和经验学识等是法文化素养中的固有内容,但随着时代发展,法官的法文化素养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现代法官不仅要能“坐堂问案”,还要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既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尽可能提供便民惠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不仅要具有厚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审判技能,还要具有相当的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还要善于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科技辅助手段,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培育法官法文化素养,要目光高远,深怀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信念,又要立足国情,脚踏实地,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学习积累。“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文化素养的育成是一个日积月累过程。广大法官要通过司法与社会实践的艰辛磨练,培育人文情怀,凝练法治情结,陶冶思想情操,升华精神境界。从而坚守政法核心价值观,做到忠诚如山,为民若水,公正如秤,廉洁似玉,为推进法治中国、创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 奇)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