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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效率

2013-01-22 10:08: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始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目标和价值追求。长期以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正受到充分重视和关注,但效率兼顾不够。一件民事抗诉案件,从人民检察院受理到抗诉到法院再审,短则半年,长则一两年,甚至更长,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力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2012年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效率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更加全面地充实和完善了程序保障。

    同级再审检察建议提升监督效率

    修改前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的监督为“上抗下审”模式。不少地方的工作实践中,一个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申诉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两级审查,先由基层检察院审查,再报分(市)院审查决定是否抗诉。一级一级审查,造成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办案资源浪费。而且,这一抗诉模式造成了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严重积压,形成了抗诉案件上多下少的“倒金字塔”,效率难以提高。为解决单一抗诉监督模式所带来的问题,民诉法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再审检察建议的确立,可以强化同级监督,合理配置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资源。同时,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减少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等环节,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当然,再审检察建议效果之发挥,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积极对检察建议适用的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结果反馈进行完善,确保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设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节省司法资源

    根据修改前民诉法,一些当事人就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对同一申诉进行审查,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现行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即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前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置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大变化,解决了多头申诉、多头审查的弊端,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同时,法院通过再审,部分错案将得到纠正,部分矛盾纠纷将有可能化解,经过人民法院再审过滤,将有利于促进检察监督办案效率的提高。当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而不以当事人申诉为条件,民诉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提出抗诉。

    规定申诉审查期限缩短办案周期

    修改前民诉法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立案审查到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每一个环节没有具体时限规定,亦是造成办案效率低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当事人申诉办理效率低问题,民诉法第209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三个月审查期限给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戴上了时间“紧箍”,要求检察办案人员认真、及时、有效履行职责,在法定审限内尽早地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民诉法并未对三个月审查期限作任何例外规定。而关于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期限,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应当计入审查期限。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面临着鉴定、调处、调阅卷宗以及虚假诉讼、司法人员违法行为调查等问题,民行检察案件审查应注意提高效率。

    限制当事人反复申诉保障诉讼终结

    民事判决具有最终的确定力,需要维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但一些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后,仍反复缠诉。为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诉权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民诉法第209条规定了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以一次为限,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限制当事人反复申请,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可以更多地把力量投入其他案件办理,既防止在同一案件上的司法资源浪费,也有利于其他案件办理效率的提高,使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形成良性循环。

    落实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期限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需要领会立法精神,增强对效率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效率与公正并重理念,真正把提高效率贯穿于办案全过程。

    (作者: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王惠中)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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