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欠薪为务工人员撑腰
河南省法院公布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 李玉芹等22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李玉芹等223人在鹤壁市石林镇工业园区的河南豫盛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盛公司)打工。2012年6月份以来,豫盛公司共拖欠工人工资128万余元。因长期拿不到工资款,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四处上访。山城区法院引导李玉芹等223名进城务工人员到法院诉讼。2012年11月28日上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玉芹等223名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代表及辖区200多名群众旁听了案件。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两日内支付原告工资共计862659元。上诉期满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效果
2012年12月3日,执行法官将第一批工资款及时发放到了工人手中。该案的成功审理及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辖区稳定给予高度评价。
2 梁乃彬等16人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1年期间,梁乃彬等16人在刘民选、何旭涛承揽的防腐保温工程工地打工。打工期间,梁乃彬等人提供劳务后,由刘民选、何旭涛雇的工地记工负责人黄永战出具记工单。后经梁乃彬等人催要,刘民选、何旭涛给付梁乃彬等每人2万元,现仍欠梁乃彬等人劳务报酬共30余万元。梁乃彬要求刘民选、何旭涛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劳务报酬,要求黄永战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梁乃彬在刘民选、何旭涛承揽的工地上打工,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遂依法判决:刘民选、何旭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梁乃彬劳务报酬款23208元,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刘民选不服一审上诉,被新乡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效果
本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判决,既彰显了司法威严公正,又切实解决了矛盾纠纷。
3 刘全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至8月,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将承包的中建第七工程局第四分公司驻马店移动项目部工地的砌墙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刘全得。工程结束后,刘全得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剩余欠款采取逃匿等手段不予支付。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刘全得归案后,经与天恒公司清算,截至2012年1月,天恒公司除已足额支付刘全得工程款外,还配合劳动部门直接向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垫付本应由刘全得支付的工人工资46833.29元。除此之外,刘全得还欠工人工资56321元。被告人刘全得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总额共计103154.29元。
■■案件效果
该案被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今日说法》及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河南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震慑了“黑心老板”,使欠薪进城务工人员看到了希望,实现了刑事审判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刘全得刑事责任,并在媒体上大量报道,一方面有助于引导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也对欠薪者产生了巨大的震慑效果。
4 王景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景东在荥阳市禹锡路开办皇家伯雅家具厂(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王景东拖欠李其彬等11人工资共计81802元。2012年4月19日,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王景东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王景东一直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2012年12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景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景东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效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景东家属与工人代表达成协议,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上述工人对被告人王景东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5 王军卫与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原告王军卫与中水四局宁杭客运专线第二、三分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王军卫承担该项目部南河特大桥面施工工程。王军卫带领百余名进城务工人员按约定完工后,项目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王军卫1031737元工程款未支付。王军卫与项目部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于同年11月10日付清剩余工程款1031737元,但该项目部未依约履行。王军卫认为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遂诉至灵宝市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031737元。
■■案件效果
经过耐心细致调解,该案在王军卫起诉后20天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诺向王军卫支付工程款1031737元,并已履行20万元。该案件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实际权益的实现,得到了进城务工人员的一致好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6 王群正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王群正等243人参与施工襄城县绿城花木责任有限公司承接的新农村植树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王群正多次找襄城县绿城花木责任有限公司讨要工资,该公司以负责人更换为由拖欠该工资一年多不予支付。
■■案件效果
1月7日,襄城县绿城花木责任有限公司表示歉意并将39400元工资款主动交给王群正等243名进城务工人员。王群正等243名进城务工人员送锦旗表示感谢。该劳务合同纠纷涉案人数多,有243名进城务工人员,社会影响较大。
7 王群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5年12月5日,王群中承建西华县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物业公司)所有的思达物业管理综合楼及2#、3#住宅楼,大部分建楼款由王群中垫支。工程竣工后,思达物业公司仍欠王群中工程款1033000元,王群中另拖欠王成胜、陈强、王和平、时建设等20多人劳务款或材料款70余万元。王群中就其与思达物业公司工程款纠纷向周口中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效果
2013年1月8日,周口中级法院举行款项发放仪式,将全部款项1033000元发放完毕。王群中及王成胜等20多人向周口中院表示感谢。
8 李永杰等32人被拖欠劳动报酬案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16日,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110KV付店双回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瑞公司将该公司承包的110KV付店双回输电线路转包给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规模为110KV线路29.9公里,工程地点在汝阳县境内。2010年1月12日,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刘建立。刘建立通过孙玉伟联系了李永杰等32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该工程的施工。李永杰等32人从2010年1月10日开工,断断续续施工至2010年3月17日,工资总计138500元,一直未能得到。后经法院判决,刘建立、孙玉伟给付李永杰等32人工资款共计138500元,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效果
该案宣判后,李永杰等32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访。
9 邓二娟等55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回放
邓二娟等55人在河南京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上班,上班期间均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京源公司也未给邓二娟等人交养老、失业、医疗保险。2007年5月,京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通知该55人放假后未再通知邓二娟等人上班。邓二娟等55人因与京源公司就社会保险费、放假期间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协商未果,向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京源公司为邓二娟等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并补缴该55人在上班期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驳回其他请求。55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结果同仲裁结果一致,该55人不服,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京源公司除补缴的社会保险外,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及因放假引起的其他损失。
■■案件效果
济源中级法院成功化解邓二娟等55人诉河南京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为邓二娟等55人追回32万余元补偿款,稳定了职工的情绪,避免了矛盾纠纷升级,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王玉生与杜建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进城务工人员王玉生到杜建立承包的灵宝市朱阳镇工地上干活。至2012年9月,杜建立累计拖欠王玉生工资8650元拒不支付。2012年12月31日,王玉生向卢氏县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2日上午,卢氏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杜建立支付王玉生工资8650元及利息。
■■案件效果
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3天时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口首席记者 吴倩 实习生 朱琳 特约记者 孙志平 贺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