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必将促使更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发现民事诉讼中的违法现象之后向检察院申请进行法律监督,这同时也会给控告检察部门的来访接待工作带来一定的考验与挑战。只有遵循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才能够既充分保证来访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同时又提高来访接待工作的效率,为此笔者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查明来访人身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控告和举报,但不同身份的来访人行使申请权的条件、可申请事项的范围和对申请方式的要求都有所不同。此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还可根据需要委托代理人提出,因此来访接待的第一步就要查明来访人的身份,以便决定之后的受理审查内容和程序。确定来访人身份的主要方式就是审查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真伪。如果该来访人以当事人身份提出申请检察监督,还应当核实相关法律文书原件的真伪。如果来访人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则还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来审查该代理人的资格,以确定其是否属于不能代理的范围,具体的审查方式主要是核实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包括授权委托书在内的代理手续是否齐备。
(二)告知来访人有关事项。负责来访接待的检察人员在查明来访人身份之后,应对来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事项的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告知,具体内容主要包括:①来访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告知控告人、举报人要如实控告、举报,如果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来访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和有关情况,以便接受来访人的监督。负责接待工作的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之情形的,来访人有权申请该检察人员回避。③如果来访人所申请事项不属本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耐心解释,尽可能告知本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受理申请的条件、期限及基本程序等,确保来访人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监督案件的处理流程,使其对检察监督形成合理的期待。④不同类型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
告知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将告知事项制成《受理审查告知书》,由来访人签字领取;也可将告知书放大张贴在来访接待场所,供来访人阅览;来访接待人员也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对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后由来访人签名。总之,各检察机关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有效的告知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使来访人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知晓检察机关受理监督案件的流程。
(三)收取来访人的材料。如来访人在接受告知后继续要求提出申请,则接访人员应当收取来访人所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其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如果来访人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其应向检察院提供:①申请书;②相关法律文书;③身份证明;④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材料不齐的,可不予收取,同时要求该来访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以免导致某些特定类型来访人申诉权的丧失,并对告知补正的情况制作笔录备查。对来访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接访人员应完整收取材料并出具接收回执,同时告知来访人等候答复的期限。对于来访人提交的重要证据材料可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取复印件,以避免因材料流转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缺失、损坏等情况引发纠纷。
(四)审查来访人材料。接访人员在收取材料后应当立即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确认申请材料中所反映的申请行为事实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监督、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范围,本院具有管辖权。通常,审查过程应当在7日内完成,起始时间为正式收取材料之日,材料被退回来访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五)移转来访人所反映的案件。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控告检察部门如果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情况不明的,可以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其他机关管辖,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通知来访人。对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但认为案件确有错误且属检察机关监督的,可根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下级院管辖的,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属上级院管辖的,移送上级院处理,并向本院有关内设机构通报。
(六)答复来访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经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受理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收取材料时告知来访人答复时间。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制作《不受理通知书》,并且在该通知书中列明不受理的理由,然后在答复日期内送达给来访人。接访人在送达《不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可视情况进行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来访人息诉罢访。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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