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的规则体系,即法治是幸福的制度保障系统。法治对于公民幸福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将事关公民幸福的诸种事项转换为法律权利,并以此来实现公民幸福的“法治化”。幸福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然状态,其必须转换为法律权利的实然状态,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将与公民幸福有关的利益规定为公民权利。法治对公民幸福的保障不仅体现为将公民幸福进行“权利化”的实然转化,而且体现为通过制度创设确保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而运行。政府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政府权力具有必要性。政府权力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所必不可少的“公共力”。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亦有可能对公民幸福的实现造成障碍。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创设与制度优化,以确保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而运行。
法治为预防与惩戒各种损害他人幸福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即法律能够以其明确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规则特征为公民幸福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提供保护与保障。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法治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其幸福权利提供特殊保障。我国立法中的举凡个人所得超额累进税制、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失业保障法,等等,均是法治公平性与正义性的具体体现。
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社会问题会比较集中地凸现出来。但是,无论应对何种社会问题,法治将是唯一的治理路径选择,即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践行社会管理法治化。社会管理法治化要求将法治精神、法治原则与法治手段贯穿于社会管理过程的始终。法治应当具有“三位一体”的特性,即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法治是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法治是现代人的思维方式。社会管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目标。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实现法治化,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点应当放在民生保障方面。
具体到制度层面,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民生关怀应当以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生法治,以法律制度保障并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民生法治,是人权实现理论与人权保障理论的重要发展。民生法治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目标与法治状态。
就法治的角度而言,幸福指数系统应当包括民众道德意识、公共参与的广度与程度、责任政府的效度与限度、人权状况的实现程度、民主程度、司法审判的方式与公开程度、判决书的质量与学理性等。其实,幸福指数系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判准体系,即在法治运行的诸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诸个环节中都审慎考量幸福因子的变动状态,并始终坚持贯彻幸福范畴的人性关怀。幸福指数系统可以借助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影响民众幸福感的法治因素予以量化处理,最终经过学理化和问题化的处理由国家在构建民生法治的制度层面公布“中国民生法治幸福指数系统”,并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这一法治判准体系。(付子堂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作者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网络法制化彰显社会管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湖北武汉青山检察院召开社会管理法治化论坛
·“社会管理法治化”高端论坛在武汉举行
·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三门峡: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门峡: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重庆政法委书记: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正式发布
·长沙开全国先河 出台“社会管理法治化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