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71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权。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对此项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增强公信力,笔者认为,可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并从内外监督两条路径分别着手。
内部监督机制之路径
可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建立如下机制——
一是建立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论证说理机制。无论是办案人员承办人提请的拟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审结报告,还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都要根据证据和事实及法律规定,展开具体论证说理。这不仅是保证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正当性的要求,更是加强对案件承办人和检察机关行使这一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是有效促使社会各界认同,提高检察机关行使这一权力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是建立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机制。凡是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通过检察机关内部核心最高权力机关的民主讨论研究,集体把关。这是防止这一权力被滥用,保证这一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的重要内部监督路径。
三是建立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制。本院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至于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批程序操作规程,可按案件是否有争议及其大小,设计具体的操作规程:即一般没有多大争议的,可由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讨论通过后,报本院分管检察长审批即可;如争议较大的,应由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外部监督机制之路径
外部监督机制路径可从以下着手——
一是建立拟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听证程序机制。凡是要拟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在作出决定前,都应经过听证审查程序。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建立拟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的听证程序机制,是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的最好形式。因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处理,为了尽可能缩小知情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拟对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的听证审查程序作如下设计:即公诉部门经过讨论研究同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的,由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召集由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的代表人参加听证审查会议,先由检察机关主持人宣布举行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然后由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的代表人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诉讼主张,并且可以相互辩解;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主导意见,经参加听证审查会议的人员签字后,如果超过半数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举行听证程序所得综合意见一并提交检察委员会,以供检察委员会会议决策参考。
二是建立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质疑的回应反馈机制。一旦社会公众或群众对检察机关对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有质疑的,检察院应当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言、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此的关切,解除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疑惑。如果发现检察机关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诚恳感谢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三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解释有关疑问,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及时改进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以确保检察机关的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置于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之下,保证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权力依法公正行使。
(作者: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陈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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