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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构想

2013-01-21 09:01: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信访案件仍时有发生。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未重视风险评估。因此,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范围与主要内容

    关于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及侦监、公诉、控申、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存在风险的各类案件,都应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检察机关在对上述案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抗诉或不抗诉、撤销案件等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各业务部门在作出初查决定、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追诉、追捕、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等环节,如果存在风险,也应对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或意见进行风险评估。

    1.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评估:(1)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等和拟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相适应,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自杀、自残等过激反应;(2)拟采取的财产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会引起该单位的集体上访等;(3)拟作出的不立案或撤案决定是否会引起举报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的反应等;(4)其他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2.侦监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1)拟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是否有重新犯罪或逃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威胁被害人或其他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2)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是否会激化矛盾或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等;(3)其他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3.公诉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1)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和意见;原侦查机关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2)拟不予抗诉案件中被害人或申诉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或申诉人上访的可能性等;(3)拟作出追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作出有罪判决等;(4)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犯罪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作出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及家属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

    4.民行检察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1)被申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2)原审法院的意见和理由;(3)拟提起抗诉的案件是否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起相关当事人上访或者引发新的矛盾等;(4)其他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5.控申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1)被申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2)原案件办理部门的意见和理由;(3)拟作出受理决定的案件是否会引起新的矛盾等;(4)拟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是否会造成原申诉人的重复上访或相关当事人新的上访等;(5)其他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案件风险评估的组织与工作程序

    1.关于案件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人员由检察长、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副检察长、人民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院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各业务部门成立案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内勤组成,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评估。

    2.关于案件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1)案件承办人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在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时存在风险,或者部门负责人认为存在风险,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风险分析判断。(2)各业务部门在对案件风险认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和制定相应的化解(控制)风险措施。(3)各部门根据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方式化解(控制)案件风险。由案件承办人具体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各部门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协调解决。(4)在对案件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相关决定,必要时应当在化解(控制)风险后作出决定。

    (作者: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谢文平 张宏)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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