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评论员
执法公信力,具有双重内涵:其一,执法“信誉度”;其二,公众“信任感”。前者体现执法的公正性、权威度和影响力;后者则反映公众对执法的心理认同、服从与尊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执法公信力之于执法,其重要意义正与法律信仰之于法律相当。执法公信力的高低,不仅关乎执法权威与法律尊严,而且关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正是基于对此的深刻体认,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指出,要以提高执法公信力为核心,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
执法信誉度与公众信任感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同时,执法是否具有信誉,最终要通过公众的评价得以体现。因此,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首先要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执法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目的。摒弃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庸懒散奢、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陋习,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注重司法人文关怀,方能有效提升执法亲和力、公信力。
公正执法,是执法公信力的基础;而规范执法,则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完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监督,以管理科学化、执法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执法“失范”现象,让正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赢得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认同、信服与尊重。
抽象的法律从纸面走进现实,必须以司法执法者为中介和桥梁。作为“行走着的法律”,执法者执法能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信誉度和公众信任感。突出抓好执法素质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执法权一旦被滥用,必然导致执法公信力流失。因此,必须“将权力关进笼子”,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提升执法公信力,基本执法保障同样不可或缺。强基固本,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视基层人才培养,构建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后勤服务“四位一体”的检务保障格局,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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