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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 保障和改善民生 维护和谐稳定湖南高院公布2012年九项提高司法公信举措实施情况

2013-01-17 16:52: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17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蔡俊伟就2012年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立案信访、民事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出台和实施的九项司法举措做新闻发布。发布会由新闻信息网络处处长曾鼎新主持。

    这九项举措包括:确定八种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基地,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继续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深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全力化解涉诉信访积案;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确保司法公正;开展“百千万”和“法院开放日”活动,推进司法公开。

    蔡俊伟说,以上举措对于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确定八种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确保全省财产犯罪案件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该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2012年2月,湖南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该《意见》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意见》对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八种财产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提出了明确意见。除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没有变化外,其余各类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均有所调整。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调整至两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调整至两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调整至十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则分别调整至五千元、五万元和五十万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是第一次确定。

    《意见》的实施,对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全省司法机关对八种财产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公开公正,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据此法律规定,2012年12月24日,湖南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该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为8000元人民币以下(含8000元)。这预示着今后该省标的额在8000元及以下的简单涉财产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就能打完一场官司。

    审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二审期限为三个月。而小额诉讼程序则具有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审限较短等特点,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判工作质效,实现“快收、快审、快结”的审理效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也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者争议发生地开庭,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且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到期不能审结的,视情况可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开展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试点工作,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和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新民诉法实施后明确了湖南省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志着今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向全省法院全面推广。

    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基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12年4月25日,湖南高院在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以及典型案例发布基地合作签约授牌仪式。这是湖南高院继2011年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邀技术专家咨询制度后,推出的又一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举措。

    根据合作协议,湖南高院与湘潭大学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双方将加强在知识产权重大理论课题研究、信息资料交流、研讨培训等方面的合作,邀请专家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建言献策,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与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在法院与省内技术型发展企业之间架起沟通联系的桥梁,使法院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和保护状况,适当调整司法保护理念,帮助企业构建涵盖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内容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更好地满足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与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基地,每年发布上一年度典型案例,着力发挥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教育、引导作用,推动园区企业进一步提升司法保护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012年,湖南高院还首次发布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为创新型湖南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推进“四化两型”和创新型湖南建设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继续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2012年,湖南高院连续第四年发布了《行政审判白皮书》,对上一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该省依法行政水平、防范和处理行政争议提出建议。这是湖南高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白皮书》指出,该省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其中,资源、城建领域是涉诉热点,计划生育、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领域案件大幅增长。被诉行政行为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许可三类上。2011年全省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390件,败诉原因主要包括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六个方面。

    为促进依法行政,2012年《白皮书》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司法建议:一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强化决策责任追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决不能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由,以违法行政和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推动经济发展。三是加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四是强化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合法不合理、简单执法、机械执法的情况。五是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六是健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落实违法行政责任追究。

    深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

    2012年11月1日,湖南高院与湖南省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湖南省司法网络查控机制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确定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实现人民法院查控和银行业单位协助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基本框架,并决定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开展试点。根据规划,2013年上半年,全省27家金融机构将与法院全面实现查询网络对接。

    自2011年全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以来,湖南高院不断创新执行举措,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建设。针对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两大难题,全省法院与联动机构协同作战,实行“五查”、“四限”、“三惩”,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威慑。“五查”,即查人、查款、查车、查房、查其他财产,让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无处遁形。湖南高院规定,未进行“五查”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限”,即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信誉评价、限制投资置产、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降低其信誉度和活动自由度。2008年以来,共有1826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曝光”,7862人被记入征信系统,1265人被限制高消费,809人被限制出境。1702件执行案件通过“四限”得到执行。“三惩”,即依法使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三项法定惩处手段,惩戒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增大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成本。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对1246名被执行人和593名协助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拘传5421人次,拘留9873人次,259人被移送公安侦查,63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老大难积案。

    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2年,湖南高院继续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2012年3月,确立了邵阳中院、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等7个中、基层法院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目前,全省有长沙、衡阳、邵阳3个中级法院和长沙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浏阳市,郴州资兴市、桂阳县,株洲天元区,怀化辰溪县,张家界慈利县,娄底新化县10个基层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实现了湖南法院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从无到有的新突破。

    各试点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不断创新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式,形成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如长沙中院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分别引入社会调查员和社会观护制度;雨花区法院依托人民陪审员创建“青少年保护家园”,构建青少年帮教网络;浏阳法院首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民事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资兴法院与教育部门构建联动机制,聘请教育专家担任陪审员并设立法制教育基地;衡阳中院与团委、妇联共同组建“少年法庭之友”,首批公开招募了79名热心市民。

    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是省法院落实新刑诉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规范化建设,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审判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全力化解涉诉信访积案

    2012年,湖南高院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通过领导包案、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多种形式,全力化解涉诉信访积案。截至目前,中央政法委交办的全省法院系统368件进京访案件,已息访335件,终结33件,总化解率达100%。2012年5月31日,省委书记周强对此专门作出批示: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康为民同志率先垂范,深入推进积案化解工作,成效明显。望继续做好带案下访工作,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自2012年2月起,湖南高院每周安排一名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两名业务部门负责人到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接访,并实行接访与包案责任对接捆绑,约谈重点案件当事人,面对面做化解工作。全年省法院院领导到接访中心接访70余次,接待174人,涉案110件。同时,湖南高院制定了“大下访、大化解”方案,由院领导带案下访,分赴14个市州开展督查指导工作,通过开门接访、上门走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多种形式,化解信访积案。对一些疑难案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重视和政府支持,加大司法救助、医疗、低保、就业等解决力度。在中央政法委交办的368件案件中,有近200人次接受了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额达到430余万元。

    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确保司法公正

    2011年11月23日,湖南高院制定下发了《办案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了14种具体过错情形,明确了9种问责方式,被评为当年度湖南省纪检监察创新工作。

    2012年,湖南高院着重在推动《办法》执行和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先后3次组织对全省各中、基层法院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法院法官学习熟知《办法》内容的情况进行了抽查测试。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办案法官严肃查处。全省法院全年共对14名法官进行了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8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审判岗位等组织处理的6人。如某法院林业庭审判员蔡某某,因给当事人介绍律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某法院刑庭副庭长罗某某,因审理案件超期95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某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张某,因非正常私下接触当事人,被调离审判岗位。

    通过狠抓办案过错问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促进了全省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2012年,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干警29人,同比下降23.68%。在湖南省2012年下半年政法队伍建设民意调查中,全省法院队伍公众满意度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连续5次名列第一。

    开展“百千万”和“法院开放日”活动,推进司法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司法监督,2012年,湖南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了“百案庭审直播、千案庭审观摩和十万裁判文书上网”活动。据统计,2012年全省法院共开展了庭审网络或视频直播163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开展庭审观摩活动1041场次,上网裁判文书9.21万份。全省140家法院全部开通了对外网站,网站数量在全国法院中位居第二。

    为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消除司法的“神秘感”,湖南高院2012年5月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以“推进阳光司法,接受人民监督”为主题,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2012年,省法院机关举办了两次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到省法院参观和座谈,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全年共开展“法院开放日”394场,邀请90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参加。一些法院还每月确定一天为“公众开放日”, 将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各界公开。法院开放日活动正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湖南高院2012年还在全省法院开展了创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活动,评选确定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等14个法院为全省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怀化中院、郴州中院、邵阳中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被评为第二批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禹爱民 文闻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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