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杜检察官,是你让凶手的非法目的没有得逞,为我讨回了公道!”周一刚上班,我就接到贾文的感谢电话……
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胡福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由我主办。胡福来与贾文在同一家公司打工。一天,贾文骑摩托车上班,进入公司大门正要停放摩托车时,胡福来驾驶装载机经过,责骂贾文妨碍他通行。贾文争辩了两句,性格暴躁的胡福来抓住贾文的头发,将其头部往装载机的铲齿上猛磕,再将贾文压倒在地,拳打脚踢,直至贾文昏迷。发现闯了祸,胡福来在其他工友的帮助下,送贾文到医院抢救。医院立即对贾文实施开颅减压手术,安排其住院治疗了40多天。9月底,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贾文因外伤致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审查过程中,我发现胡福来有犯罪前科。为核实伤情和民事赔偿方面的情况,我打电话联系了被害人。贾文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检察院,虽然治疗已经完成,但能明显看出他反应有些迟钝,嫌疑人的暴力行为给这位27岁的年轻人造成了严重伤害。贾文的母亲担心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因为她听说胡福来的一个亲戚“很有来头”,我向她保证检察机关会依据案件事实秉公执法。
综合全案情况,我院依法对胡福来作出批捕决定。一个月后,公安机关送来一份变更强制措施征求意见书,请求对胡福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认真查看了意见书附带的材料,其中有民事赔偿协议书和被害人的谅解书。原来,胡福来被执行逮捕后,当事双方议定了13万元的民事赔偿额。根据协议,除已经支付的医药费5万元外,胡福来还须赔偿8万元,其中5万元先行给付,余下3万元要等胡福来被取保候审再结清。
我立即打电话给贾文。“对方以势压人,我们也没办法。他(胡福来)的亲戚到处活动,说一定要把人弄出来,我们只好答应了那个附带条件。”说起这件事,贾文又气又无奈。
竟有这样的事!无故将人打伤,赔偿时还“讨价还价”,以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为条件,留个“尾巴”耍手段。我及时将情况汇报给院领导,得到指示:变更强制措施只能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能否积极进行赔偿,是衡量其悔罪态度的重要标尺。我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表明了这一态度,第二天,胡福来的家属就向被害方给付了余下的3万元。
我已知胡福来有前科,通过进一步审查,又确定他是累犯:他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刑满释放。刑法明文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并且要加重处罚。因此,这起故意重伤案,犯罪嫌疑人胡福来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具备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我在征求意见书上郑重签下“不同意”。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我们只是做了该做的事,当事人却感怀在心。我告诉贾文:“不用谢,这是我职责所在,而且秉公执法感觉超好!安心调养,祝你早日康复。”(作者: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 杜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