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偷了铝条后,才在保安的带领下去的公安局,不应该认定为自首。”“马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在同事陪同下自动投案,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对马某自首的认定是正确的。”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举行了一场特别的听证会,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
在无锡新区某市场做保安的马某,因盗窃价值1655元的旧铜鼎和铝条,经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2年8月30日被法院判决单处罚金3300元。但被害人认为马某不属于自首,判决对盗窃数额的认定也有问题,不服判决,到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该院立案复查后,征得申诉人同意,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检察工作联络员作为听证员,公安机关原侦查承办人、公诉部门原案承办人以及刑事申诉复查案件承办人全程参与。
经过近2个小时的公开听证,听证员评议认为,原审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申诉人也表示尊重听证结果,不再申诉了。
“听证会考验了检察官的办案水平和质量,提起公诉、刑事申诉复查的情况都要公开展示并经得起各方检验。”该院控申科副科长崔芹说。(师夏 顾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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