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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法何时出台

2013-01-16 11:14: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京日报 

儿童权利公约标志

    【新闻背景】

    据报道,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儿童福利条例初稿已经完成,针对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如大病、残疾、被遗弃等,今后有望建立预防、发现、干预机制,拟建儿童服务机构,配备专人承担儿童保护工作。

    我国已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与公民权利相比,儿童权利的产生相对较晚。1924年,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在日内瓦诞生;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192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儿童的权利作了特别规定。儿童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同样,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享有医疗保健服务在内的保证生命健康的权利。我国法律对儿童生存权有完整的规定,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明确的授权性规范;婚姻法也有类似“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等具体的禁止性规范。

    儿童遭遇家暴报案率仅1.4%

    受保护权也是儿童享有的重要权利,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此外,儿童的财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也同样受到保护。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儿童的受保护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保护权的体现往往差强人意。一项调查显示,在近年被报道的429件儿童遭遇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选择报案的受害人仅为1.4%。原因除了儿童自身条件的限制外,还有“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不用报案”的传统观念,这也是儿童受保护权不能充分体现的主要因素。

    儿童有权获取健康信息

    儿童还享有发展权和参与权。发展权主要表现在儿童有权接受教育,以促进其身体和心理等各方面的健康成长。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义务教育法中“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条款就是发展权的充分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儿童获取健康信息也是发展权的内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参与权主要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关于儿童的参与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就目前来说,参与权在儿童的日常生活中体现较少,更多时候体现在司法阶段,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儿童福利法》立法呼声不断

    在连续出现不幸事件后,完善儿童福利保护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韩红提交了《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提案》,对我国儿童福利现状进行了分析,呼吁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十八大代表佟丽华也在多个公开场合呼吁尽快启动儿童福利法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出台儿童福利法,二者应各有侧重。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抽象性,儿童福利法应侧重于实践性,关注的应当是全体儿童的具体利益,特别是对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孤儿以及处于困境的儿童的援助、救护、照料,对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规定,并对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途径予以明确。

    德国、日本等国均制定了《儿童福利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儿童福利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参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再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如果出台儿童福利法,一是应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来自父母和国家的帮助,当父母不能履行职责时,政府应当承担起责任。世界各国的儿童福利法一般都规定了负责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专门机构及其职责。

    二是应进一步体现儿童的参与权。和受教育权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同,关于儿童参与权的规定散落在相关几部法律中,这不利于其充分体现。儿童不仅仅是权利保护的对象,也应该参与到儿童权利的保护过程中,用程序上的参与权保障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延伸阅读】

    父母监护不力怎么办?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确立了监护制度,父母作为最亲近的亲属,被确定为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等。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严重不称职的父母,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实践中,这个规定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谁是申请人,谁又是新的监护人,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提出申请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因为只有政府有能力证明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能提供福利帮助。据报道,在美国很多州,如果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结果发生意外,会被当地警察或者儿童权利机构定性为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严重的可被视为犯罪。

    一些国家由于起步早,儿童权利保障制度及法律相对比较完善。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未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但其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儿童权利保障法律。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会由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由司法介入。此外,美国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有举报义务的人员如果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被处以罚金或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伤害。

    澳大利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其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负责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北京丰台区法院 梁代杰)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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