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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安营:一张传票

2013-01-15 17:25: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起离婚案件,一张传票的送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案件受理以后,首要的环节就是送达,否则,审理工作就不能正常进行。按照诉状的地址,找到被告的家,却发现屋门紧锁。无奈,我们只好把一张传票夹在门缝里。临走时,还让村委干部帮忙给留意一下。第三天,村委主任就打来电话,说这家人外出打工,剩下的一位老人去了邻乡女儿家住,家里没有人,传票还在门缝里塞着,没人动。

    原告打电话催问送达的事情,我们只好再次下乡找到住在女儿家中的老人,没想到,老人也很无奈,说儿子很少过问家里的事,外出打工以后也失去了联系,法院的传票她不能接,接了也无法通知到儿子。

    看似简单的一张传票,却承载了太多的司法含义,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意味着法庭并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样整个司法程序就受到了阻碍,坚持走下去,就会留下案件的隐患,实践中,也偶尔会发生因为传票问题而导致的一些错案,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眼看着法律规定的时限到了,案件却不能送达,实在是有点伤脑筋。我一边劝原告别着急,一边鼓励她找一找其他的线索,告知她用快递的方式,也可以完成送达。功夫不负有心人,很快原告就打听到了一个被告打工的地址,我们就按照这个地址发送了一个快递。但是一周后,快递给退了回来,回执单上写着,查无此人。这一次原告真的急了,她说法律怎么会这样?你们还送什么传票和手续?你们直接调查一下家人,问问当地的群众,不就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吗?如果都像他这样躲避,官司还怎么打?法律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一连串的问句,让我一时难以招架。我只好告诉她,实在不行还可以公告送达,就是在报纸上登公告,费用可能高一些,时间也会长,她一脸的不高兴。后来,直到半年以后她的案件有了结果,她还有些耿耿于怀,我知道,她实际上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太满意。

    从理论上讲,送达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限制法官权力的滥用。作为诉讼程序的参与人,每个人都可以依据正当程序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的权利,防止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但是理论和现实总是有一些差距,对于一个普通的当事人,她关注的是如何能更快的解决自己的纠纷,消除自己的烦恼。面对这种两难,法官的解释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

    一张传票的送达,看似一件小事,却引发了许多的思考,法庭里,当事人大都是朴实的人民群众,我们不能苛求她们去弄懂那些格式化的法律条文和概念,作为法官,我们倒是希望法律能更加简便和实际,而且,我们也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服务和努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