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领导到该院调研
1月6日早晨,记者走进“汝瓷之都”、“曲剧故乡”河南省汝州市采访。时值学生上学高峰期,记者看到一些专用校车在市区的街道上平稳通过。
这样的情形与汝州市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有关。2012年,该院通过办案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建议,建议加强校车管理规范。当地教育部门随后叫停“黑校车”,统一配备了正规校车。
“十八大提出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对于我们基层检察机关至关重要。我们应立足职能,创新机制,通过法治保障,让群众生活得更美好。”汝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乔义恩如是说。
特约检调员化解矛盾
在该院控申科采访时,科长王红光向记者讲述了该院“特约检调员”化解矛盾的故事。
2011年3月,该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便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案件当事人李某得知这一情况,便到该院上访,要求批捕刘某。尽管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可李某就是不相信,觉得检察院有意偏袒刘某。
针对李某的情况,该院及时联系到了李某所在的汝南街道办事处的特约检调员。在调解员的协助调解下,李某搞清楚了相关法律规定,表示不再上访。
聘请“特约检调员”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是汝州市检察院近年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探索信访维稳工作的一种新尝试。该院的117名“特约检调员”由来自汝州市20个乡镇、街道的群众工作能力强、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
为加强检察干警与“特约检调员”的联系,该院还建立了检察干警与“特约检调员”的“一对一”联系机制,每名检察干警联系一名“特约检调员”,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据了解,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该院涉检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通过“特约检调员”的宣传和影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客观公正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2012年以来,该院办理的上级交办的11件上访积案,在信访人住所地的特约检调员的积极参与调处下全部得到化解。
监督考评,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管中心的作用应是管理与服务并重。”一见面,该院案管中心主任张顺利便向记者亮明观点。汝州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于2011年5月,运行时间不长,效果却日渐明显。截至2012年底,案管中心已对该院1000多起案件实施了防错纠错、防范风险的质量审查,有效避免了错案的发生,实现了案件监控的全程化、实时化,提高了案件质量。
对于案管工作,张顺利把它形象地比喻成一列火车,他则是列车员,不仅要把好进口、出口,还要全程服务监管。“至于实体审查,我们着重盯住那些疑难案件。”张顺利一边说一边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材料显示,案管中心对该院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不捕、不诉、不立案等11类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监督。这些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须报案管中心审查,否则不能作出决定。符合实体审查的案件,办案部门需在办理期限内,将案件送案管中心审查。后者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并向检察长及时汇报。如意见一致,由办案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反之,则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
并不是所有的实体审查问题都能“显而易见”。为此,该院专门成立了疑难复杂案件检察业务咨询小组,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及部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办案部门参考。
在着重审查易出问题案件的同时,该院对那些不在实体监督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了“一案三评”。根据各业务部门不同的案件质量考评内容,案管中心分别设计出8类《个案质量考评表》,由办案人员对照标准,对所办案件进行考评打分。然后是部门负责人复查考核和案管中心专职评价员集中考评。层层递进,环环监督,确保不漏掉案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
在汝州市检察院驻汝州市看守所检察室采访,记者最明显的感受是规范。窗明几净,大屏幕监控系统、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一应俱全,每个办公室的计算机与看守所局域网连接,实现了与看守所微机联网、动态监督和办公自动化。2011年11月,该院驻汝州市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命名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目标实现,但前进的步伐不能停下。”该院监所科科长黄爱梅充满信心。据介绍,2012年来,该院创新在押人员教育管理措施,与当地公安、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将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审前羁押表现,并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该办法实施后,在押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看守所监管秩序明显改善。
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刚进看守所时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态度,打骂同监室人员,自残,绝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得知这种情况,黄爱梅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并告诉他,此时的表现会影响到法院对他的量刑。此后,李某不仅积极认罪服法,还检举揭发了一重大团伙盗窃犯罪案。法院因其审前羁押表现良好且有立功表现,便对其减轻了处罚。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3名被告人的审前羁押表现形成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2012年,该院的这一做法被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转发。(高传伟 孟红梅 牛彩 顾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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