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热能热水涉嫌违法犯罪,寒冷冬日使用供热资源需要依法行事。为维护正常供热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多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的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及 《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于今年1月9日开始正式施行。
近年来,哈尔滨市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比较严重,一些不法人员和用热大户,采取私接管线、改热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变相窃取城市供热资源,造成热资源的大量流失,影响居民取暖,严重危害城市供热安全。
通告明确规定了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的7种行为。一是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二是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三是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四是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五是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六是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七是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通告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为举报者保密。
通告还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保支队从2011年开始,相继开展了护水、护电、护气、护热等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的专项行动,两年来共清查用户658家,受理排查各种线索493件,累计查处违规用水、用电、用气行为171起,查处犯罪嫌疑人15名,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企业增加收入8000余万元。(记者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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