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公开情况如何,司法透明度如何,看看阳光司法指数就一目了然了。昨天(1月10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省法院今年要推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直观反映和客观监测法院司法公开的情况。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庭审公开、文书公开占50%权重
“司法公开状况的评价要实现权威化、制度化的目标,就必须建立一种常规化的评价机制,必须具有直观性。”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说,为建立司法公开长效机制,2012年初,省高院将阳光司法指数调研确定为重点课题,与浙江大学联合举办了相关研讨会,调研论证制定《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阳光司法指数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26项二级指数,内容涵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所有环节。一级指数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等7项。
魏新璋介绍,按照各项一级指数在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实际作用设定权重,其中,立案公开占15%、庭审公开占30%、执行公开15%、听证公开5%、文书公开20%、审务公开10%、工作机制5%。而26项二级指数,按照应当公开、可以公开、能够公开等三个层次确定权重。
“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依法、主动、有序、全方位地实现司法程序的全程透明,将审判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魏新璋说,指数制定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依归,既要切实保障和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要强化广大法官公开不是权力而是责任的法治意识,养成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习惯,促进公开、规范地行使司法权。
他举例说,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是当事人最关心、也最能反映司法公开程度的两个环节,所以,这两项指数的权重在整个指数构成中就占了50%;
法院自评+第三方调查
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工作。那么,评估怎么开展,谁来采集相关数据?
“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不是只由法院内部自我评价,而是自觉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价的范围,重视和动员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以客观反映浙江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真实水平,以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实际程度。”魏新璋说,在具体实施评估时,除组织法院内部自我评估外,还将引入外部评估,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专门的社会调查公司或者研究所,调查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中随机确定,社会公众在未直接参与诉讼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般社会公众中随机确定。
最后,将内部评估的分值和外部评估的分值按照一定权重,计算出最终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分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一年评估一次。(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顾晓琳 通讯员 张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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