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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鸡”监管为何乏力

2013-01-11 12:52: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青年报 

    百胜应对社会负责,主动公布自检结果

    食药检所的抗生素残留不合格检测报告给百胜集团后,百胜集团未对外公布。

    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百胜集团收到自检样品有不合格的报告后,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做进一步调查,如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将从严处置。

    2012年12月28日,百胜在旗下肯德基官网公布“关于近日公众关切的相关问题的说明”,说明称没有“瞒报”的意图,原因是“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企业向政府呈报自检结果和向社会披露自检结果”。

    1月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向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发去采访传真,就百胜集团是否应出于社会责任角度公布检测结果,以及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内容等提出采访申请,但并未得到回复。公共事务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没有合适的人选接受采访,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上来讲,企业应该上报食品安全违规信息。”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教授郁志芳表示,食品安全除了法律法规保障,还要依靠其他方面,比如诚信、社会责任、道德规范等。

    郁志芳认为,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以分段监管为主,以种类为辅,在段与段之间容易出现交叉或盲区,因此这种监管机制有必要改变。

    如何改变?郁志芳认为,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部门改为一个综合的部门进行统管,出现问题比较容易协调,也可以避免互相推诿。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食品经营企业有“对所经营食品”进行检验的义务。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经营者“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其责任在于“保证食品安全”,当自检发现食品有问题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月10日,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苏敬轼也在道歉声明中承诺,将加大对供货企业的检测要求,改进复检方式,同时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通报企业自检发现的问题,并扶植鸡肉供应商采用先进养殖方法和管理模式。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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